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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煤控股因虚增货币资金受上交所处分

新华财经|2021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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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表示,永煤控股在募集说明书、定期报告中虚增货币资金,涉及金额巨大、违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决定对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强岱民、侯世宁,时任董事、总会计师任树明、成雪梅,时任总经理张志勇予以公开谴责。

新华财经北京10月27日电(王柘)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能源")27日在上海清算所网站披露,近日,其下属子公司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煤控股”)因在18永煤Y1、19永煤01、19永煤03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定期报告等文件中虚增货币资金,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纪律处分决定书。

据悉,永煤控股分别于2018年12月19日、2019年8月20日、2019年9月11日非公开发行了18永煤Y1、19永煤01、19永煤03公司债券,3只债券发行规模合计37亿元,均在上交所挂牌转让。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强岱民等7名责任主体)》(〔2021〕44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规事实,永煤控股在2018年12月至2020年4月期间,在上述3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定期报告等文件中,将应收控股股东河南能源化工集团的往来款作为货币资金列报,导致其合并报表层面虚增货币资金。证监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永煤控股虚增货币资金共计861亿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还显示,永煤控股自2007年成立至证监会调查前,均根据控股股东河南能源的要求进行资金归集。

上交所表示,永煤控股在募集说明书、定期报告中虚增货币资金,涉及金额巨大、违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强岱民、侯世宁作为永煤控股时任董事长,是永煤控股经营决策的主要责任人,但却未能保证永煤控股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志勇作为永煤控股时任总经理,任树明、成雪梅作为永煤控股时任董事、 总会计师,未能保证永煤控股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上述人员的有关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决定对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强岱民、侯世宁,时任董事、总会计师任树明、成雪梅,时任总经理张志勇予以公开谴责。

此前证监会也作出了一系列处分决定:对永煤控股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强岱民给予警告,并处以55万元罚款;对任树明、孙广建、张志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对侯世宁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对成雪梅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上交所表示,永煤控股及有关责任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挂牌规则》等的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债券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河南能源表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永煤控股收到上述函件后高度重视,已及时启动整改工作,并将认真反思、吸取教训,完善内控制度,督促相关人员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增强合规意识,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本次处分对河南能源及下属子公司永煤控股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没有产生较大影响。

编辑:史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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