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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街发布】央行、外汇局:拟进一步拓展境内银行境外人民币贷款业务范围 设置境外贷款余额上限

新华财经|2021年0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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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外汇局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要进一步拓展境内银行境外人民币贷款业务范围,对一级资本净额在20亿元以下的境内银行,额外给予20亿元的初始额度等。

新华财经北京9月18日电 据中国人民银行官网18日消息,为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发挥跨境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作用,加强本外币政策协同,进一步支持和规范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境外贷款业务,人民银行、外汇局共同起草了《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规定》旨在建立统一的本外币境外贷款政策框架,支持和规范境内银行开展境外贷款业务,以更好满足境外企业资金需求,切实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同时,对境内银行境外贷款相关的跨境资金流动实施宏观审慎管理,切实做好风险防范。

《规定》主要内容如下:一是建立本外币一体化的境内银行境外贷款政策框架。针对目前本外币境外贷款政策差异较大、跨境人民币贷款政策分散且限制较多的格局,《规定》将境外人民币和外汇贷款业务纳入统一政策框架,同时鼓励境内银行以本币开展境外贷款业务。明确境内银行基于真实跨境贸易办理的贸易融资不纳入本规定管理范畴,以体现对跨境贸易结算的支持。

二是进一步拓展境内银行境外人民币贷款业务范围。目前,相较境外外汇贷款,境内银行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范围较窄,贷款对象仅限于境外直接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出口买方信贷相关企业。《规定》放宽了这一限制,允许境内银行在经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对境外企业直接开展境外人民币贷款业务,境外贷款主体不再局限于“走出去”项目。贷款提供方式上,结合业务实践,允许境内银行根据办理境外贷款需要,向境外银行融出一年期以上中长期资金,便于境内银行与境外银行合作开展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

三是对境内银行境外贷款相关的跨境资金流动实施宏观审慎管理。在跨境资金流动管理上,《规定》结合各行一级资本净额及境外贷款业务开展情况,设置了境外贷款余额上限,通过调整境外贷款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实现跨境资金流动逆周期管理。对一级资本净额(外国银行境内分行按营运资金计)在20亿元以下的境内银行,额外给予20亿元的初始额度。

四是明确境内银行展业要求,做好风险防范。《规定》要求境内银行在开展境外贷款业务时,应充分了解国际化经营规则和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内控制度,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备案后实施。

附: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pdf

编辑:翟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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