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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街发布】​证监会修改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有关规定

新华财经|2021年0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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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修改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有关规定。《特别规定》第八条修改为:“采用询价方式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新华财经北京9月18日电 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的决定》。《特别规定》第八条修改为:“采用询价方式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一)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超过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的;(二)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的;(三)发行价格超过境外市场价格的;(四)发行人尚未盈利的。”


附件1:关于修改《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的决定.pdf

附件2:关于修改《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的立法说明.pdf


编辑:丁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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