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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街发布】事关程序化交易、高频交易 证监会进一步作出全面、系统规定

新华财经|2024年0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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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市场监管一司司长张望军介绍,将通过有针对性的监管安排,一方面限制高频交易过度优势,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管控好消极影响。另一方面通过提升系统安全性和稳定性,规范高频交易行为,推动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新华财经北京4月12日电(记者刘玉龙)证监会4月12日发布《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简称《管理规定》)。《管理规定》紧紧围绕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的主线,坚持“趋利避害、突出公平、有效监管、规范发展”的思路,进一步对程序化交易监管作出全面、系统规定,切实提升程序化交易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从内容看,可以概括为“四个突出”。

第一是突出维护公平。立足中小投资者数量众多这个最大的国情市情,针对程序化交易在信息、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在报告管理、交易监管、系统安全、差异化收费等方面明确一系列要求,切实维护市场交易公平性,管控好消极影响,发挥其积极作用,促进程序化交易规范健康发展。

第二是突出全链条监管。事前,落实“先报告、后交易”要求,程序化交易投资者要提前报告账户基本信息、资金信息、交易策略等内容。技术系统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相关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合规风控制度。事中,证券交易所对程序化交易实行实时监测,制定针对性的异常交易监控标准。证券公司要全面落实客户管理责任。事后,强化自律管理与行政监管的衔接,明确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

第三是突出监管重点。《管理规定》要求由证券交易所明确高频交易认定标准,可对高频交易实行差异化收费,并从严管理其异常交易行为。同时明确投资者在进行高频交易前,应当额外报告系统测试情况、系统故障应急方案等信息。

第四是突出系统施策。《管理规定》是程序化交易监管的基础性制度安排,明确了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的职责分工,授权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细化业务规则和具体措施,逐步构建行政监管和自律管理相互衔接的立体化规则体系。

《管理规定》对高频交易作出了专门规定。

中国证监会市场监管一司司长张望军介绍,目前,证券交易所对高频交易的筛选标准是,每秒最高申报速率300笔以上,或者单日最高申报2万笔以上。从筛选结果看,高频交易账户数量总体不多,但交易金额较大,约占程序化交易额的60%。从境外市场情况看,高频交易一直是各国监管机构关注的重点。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管理规定》,充分借鉴国际市场监管经验,从维护市场公平和交易秩序出发,对高频交易提出了更严格的差异化监管要求。

一是额外报告机制。高频交易过程中,系统安全性、稳定性至关重要。一旦发生故障,可能影响市场正常交易运行。因此,除一般报告要求外,《管理规定》还要求高频交易报告系统服务器所在地、系统测试报告、系统故障应急方案等额外信息。

二是差异化收费。不少境外交易所都对高频交易收取更高费用,目的是运用市场化调节手段,引导高频交易主动控制交易频率,规范交易行为。在《管理规定》中,我们授权证券交易所提高高频交易收费标准,并考虑收取撤单费等其他费用。这方面证券交易所还将另行作出规定。

三是交易监管适当从严。根据《管理规定》,证券交易所将对高频交易进行重点监管,发现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可按规定从严采取管理措施。这有利于督促高频交易投资者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依法合规参与交易。

“总的看,我们对高频交易实施差异化监管,既不是要将这种交易方式拒之门外,也不是听之任之,而是体现了‘趋利避害、规范发展’的思路。”张望军介绍,将通过有针对性的监管安排,一方面限制高频交易过度优势,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管控好消极影响。另一方面通过提升系统安全性和稳定性,规范高频交易行为,推动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此外,《管理规定》坚持“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对北向程序化交易监管作出安排。

一是内外资均纳入交易报告制度。去年9月以来,证券交易所已经建立实施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目前,包括公募、私募、券商和QFII在内的各类投资者已纳入报告范围,北向投资者作为内地市场的参与者,纳入报告制度是应有之意。

“目前,我们已研究形成针对北向投资者信息报告的初步思路。”张望军说。

在报告内容上,与内地投资者总体保持一致,包括账户基本信息、资金信息、交易策略等。在报告路径上,考虑先由投资者向香港经纪商报告,再转由港交所通过沪深港通监管合作安排,提供给沪深交易所。在实施安排上,将为存量投资者设置过渡期,存量投资者在过渡期内完成报告即可,新增投资者需在完成报告后,才能开展程序化交易。

二是内外资执行同样的交易监控标准。现行交易监控标准并不区分内外资,对所有投资者都是适用的。对于北向投资者程序化交易进行监测监管,也将适用与内地投资者相同的监控标准。对于北向程序化交易的异常交易行为,沪深交易所将提请港交所进行协查,并对投资者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张望军指出,需要说明的是,对北向程序化交易进行监管不是对北向投资者另眼相看,也不是区别对待,而是一视同仁,切实维护各类投资者交易和监管公平性。同时,北向投资者程序化交易监管涉及香港和内地两地监管安排,前期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就上述问题进行沟通,形成了基本共识。下一步,证监会将进一步加强跨境监管合作,推动两地证券交易所制定切实可行方案,在广泛征求境内外投资者意见基础上,尽快出台具体规定,促进北向程序化交易监管制度落地实施。

 

编辑:胡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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