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要闻 > 正文

【新华解读】准入门槛大幅提高 新规促进消费金融行业高质量发展

新华财经|2024年03月19日
阅读量:

新规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消费金融公司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完善机构定位,优化金融服务,提高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推进有序竞争,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新华财经北京3月19日电(记者张斯文)金融监管总局近日修订发布了《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消费金融公司监管,防范金融风险,优化金融服务,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新规将于4月18日起施行。

业内认为,经过多年发展,消费金融公司行业的业务模式和风险特征均发生显著变化,现行办法已无法满足消费金融公司高质量发展和监管需求。新规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消费金融公司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完善机构定位,优化金融服务,提高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推进有序竞争,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提高最低持股比例要求 推进有序竞争

《办法》将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0%。

在谈及为何提高出资比例时,金融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主要出于两方面考虑。一是从近年监管实践来看,提升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有利于压实股东责任,增强股东参与公司经营意愿,更好发挥股东资源优势,促进股东积极发挥支持作用。二是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避免由于股权相对分散而出现公司治理失效失衡的问题。

“这符合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严格中小金融机构准入标准和监管要求’的精神,有助于从源头上保障消费金融公司股东质量,也有助于维护市场适度竞争格局。”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认为,新规或将更加利好头部消费金融公司——准入门槛大幅度提高,牌照更“值钱”,竞争更有序,监管要求更高更严。

值得注意的是,新规对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了优化调整,更加专注主责主业。一方面,区分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将“发放个人消费贷款”“发行非资本类债券”等7项业务纳入基础业务,将“资产证券化业务”“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等2项业务纳入专项业务。另一方面,取消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鉴于代销保险可能导致消费金融公司相关投诉纠纷增多,而且行业也基本没有开展此类业务,因此取消“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业务。

业内人士指出,新规正式明确消费金融公司可以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进一步增强消费金融公司的资产流动性,提高整体流动性水平,对于降低消费金融公司综合融资成本具有重要意义。

突出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 推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监管部门在公司治理、股权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监管制度法规,新规结合消费金融公司行业实际情况,进一步补充完善相关内容,加强与现行监管法规衔接。

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是一个重要趋势。记者注意到,新规增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合作机构管理”两个专章,更加突出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方面,压实消费金融公司的消保主体责任。要求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公司治理,建立健全消保工作机制,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健全完善消保信息披露机制、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加强消费者适当性管理。

另一方面,加强对合作机构的约束管理。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加强合作机构名单制管理、集中度管理,对合作机构进行持续管理和评估,明确合作机构的禁止性规定,避免因合作机构特别是催收机构不规范催收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要求消费金融公司落实催收管理主体责任,制定催收机构绩效考核与奖惩机制,依法合规开展委托催收行为,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伴随着数字经济的不断深化,持牌金融机构大量运用科技手段赋能传统业务,加剧了机构层面与金融消费者层面的信息不对称。”一位业内人士说,消费金融机构近年来也开展了线上化转型,金融消费者能够接触的线下渠道多为消金合作的场景渠道,在过往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加大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力度,有利于推动消费金融领域高质量发展。

 

编辑:王春霞

 

声明:新华财经为新华社承建的国家金融信息平台。任何情况下,本平台所发布的信息均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有问题,请联系客服:400-6123115

新华财经声明: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传播矩阵
支付成功!
支付未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