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锚定债券融资支持方向 系列措施为民营经济注入发展“活水”

金融时报|2022年0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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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更多符合条件的优质民营企业纳入知名成熟发行人名单、适当放宽受信用保护的民企债券回购质押库准入门槛以及鼓励证券基金机构加大民企债券业务投入,是此次证监会推动优化民企融资服务机制的三个重要发力点。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完善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机制”之后,3月27日,证监会表示,拟于近期推出一系列政策措施,进一步拓宽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渠道,增强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质效;3月28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也发布通知表示,将持续做好民企发债融资服务。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监管支持民企融资发展的鲜明态度,有助于提振市场对民营企业,特别是优质民营企业融资发展的信心。在各方协力之下,民企融资难题有望逐步化解,从而更好发挥债市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作用。

优化融资服务机制

将更多符合条件的优质民营企业纳入知名成熟发行人名单、适当放宽受信用保护的民企债券回购质押库准入门槛以及鼓励证券基金机构加大民企债券业务投入,是此次证监会推动优化民企融资服务机制的三个重要发力点。

“‘知名成熟发行人名单’起源于2018年,上交所在公司债券优化融资监管座谈会上发布储架发行规则,并甄选了87家央企、国企作为首批试点,列入这一名单。”中信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明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上交所相关监管要求,纳入名单的发行人需要满足最新境内主体评级AAA、最近36个月内累计公开发债不少于3期且规模不少于100亿元、近24个月没有违约事实等8条标准,纳入名单要求较高,且目前均为央企、国企,若后续有优质民企被纳入,将在一定程度上提升该民营发债主体的市场认可度。

“逐步将优质民营企业纳入名单,是资本市场与监管部门对优质民企经营和信誉的肯定,意味着这些民企获得一种特殊‘认证’,有利于民企融资发展。”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宏观研究员周茂华对记者说。

除此之外,便利回购融资机制也将有效增强优质民企债券的认可度,降低其发行成本。在明明看来,放宽回购质押库准入门槛,主要会从降低主体评级的要求入手,这样能够使AA级发行人所发的受信用保护债券也享受到质押回购便利,降低其融资难度,但同时也会使入库发行人层级有所降低。

对于如何把握“适当放宽”这一标准,明明认为,通过合理设置不同资质债券的折算系数,能够更好地兼顾扶持民企和防范风险这两个目标。

值得一提的是,支持民企发债融资不能仅靠监管或发行人本身,市场机构作为重要参与者,在推动优化过程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为此,交易商协会在日前发布的通知中也明确,在承销机构承销业务市场化评价中,纳入民企债券承销情况等指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评价中,增加民企债券做市等专题。

发挥市场化增信作用

以市场化方式支持民营企业进行债券融资,是人民银行在2018年设立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时的明确表态。此次证监会提出,鼓励市场机构、政策性机构通过创设信用保护工具为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提供增信支持,尽快推出组合型信用保护合约业务。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其内涵与人民银行推出的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基本一致,通过出售信用风险缓释工具(CRM)、担保工具、增信工具等,支持民企发债融资。

数据显示,2018年以来,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陆续推出相关产品,以CRM中的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为例,Wind统计数据显示,截至今年3月6日,已累计发行416单。而截至今年2月,我国民企债券融资产品累计发行只数达1.69万只,融资规模约6.5万亿元。

“金融机构在部分民营企业发行债券融资时,提供必要的信用保护,相当于给投资者吃下‘定心丸’,可有效激活民企债券融资,提升融资效率。”周茂华表示。

对于此次证监会提出的“推出组合型信用保护合约业务”,明明表示,这是指在单一创设信用保护工具机构的基础上,实现创设机构多元化和分散化,以降低提供信用保护机构的风险。“对于民营企业而言,目前的增信工具已经比较多元,核心问题还是在于供给不足,后续可以通过继续鼓励联合创设等方式,来增加信用保护工具的供应。”明明说。

交易商协会也表示,鼓励更多市场机构综合运用CRMW、信用联结票据(CLN)、担保增信、交易型增信等多元模式,结合民企需求设置针对性增信安排,支持民企债券发行。

强化全流程信息披露

“现实中,即便是具有债券发行和偿还能力的民企也会面临信息不对称、投资者风险厌恶等问题,投资者出于风险规避考虑,不愿投资民企债券。”明明表示,因此,规范并加强信息披露是推动完善民企债券融资支持机制、呵护民企信用债市场发展的关键环节。

证监会提出,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强化民营企业债券全流程信息披露。“强化民营企业债券全流程信息披露,减少信息不对称性,对于民营企业持续发展是非常重要的。”明明认为,当前民企面临的信用问题,很大程度上是不透明导致的信任问题。

“在加强民企信息披露的方法上,各方应形成合力。其中,监管方面,应推动投资机构与民营企业‘面对面’交流,增进共识与信任,提升双方参与民企债券融资的意愿和积极性;发行人方面,与上市公司相比,发债民企的信息披露质量明显更低,因此,应当进一步加强企业自身主动信息披露,与发行人充分交流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以及地区财政情况等相关信息,增强彼此的信任度。”明明说。

“除强化监管、引导民营企业完善内部治理、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外,还应压实中介服务机构主体责任,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提升相关违法违规成本,强化投资者保护。”周茂华表示。


编辑:王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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