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现有农村合作银行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

来源:银监会网站  2011-08-02 19:22

步入良性轨道 整体状况稳健 支农主力军作用突显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情况答记者问

  近日,中国银监会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姜丽明主任就近年来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1.近年来,银监会提出要大力推进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着力提升单体机构健康度。请问这项工作进展如何?

  答:农村信用社是互为独立的金融企业法人,各法人机构间具有历史延续下来的系统性和关联性,其单体机构的改革是整体推进这类机构改革的基础。有效推动单体机构改革,关键是要破除以“合作制”名义长期运行造成的体制机制障碍,消化长期累积的历史包袱。

  在前期艰难探索中,我们深刻认识到,受农村经济制度、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农村信用社历史发展路径影响,农村信用社早已不是合作制。无论是要实现这类机构的重生再造,还是推进创新农村金融体系,都要求必须按照股份制原则重建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制度。为此,银监会正式确立了农村信用社的股份制改革方向,其重大意义在于澄清并认可了农村信用社不是合作制的历史和现实,也为未来发展真正意义的农村合作制金融企业留下了空间。从2010年起,银监会陆续制定实施相关制度办法,推动资格股向投资股转化,支持组建农村商业银行或股份制的农村信用社,同时指导农村信用社引进新的优质合格股东,优化产权结构,改善公司治理。目前,全国农村信用社资格股占比已降到30%以下,已组建农村商业银行155家、农村合作银行210家,农村银行机构资产总额占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41.4%。另外,还有1424家农村信用社已经达到或基本达到农村商业银行组建条件。2010年,有17家农村商业银行进入英国《银行家》杂志评选的2009年全球银行业1000强,占我国入榜商业银行的20%;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成功在香港上市。通过改革,农村信用社治理模式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长期存在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机构自身已经形成了深入推进深层次体制机制改革的内生动力。

  历史包袱的重压是改革前农村信用社举步维艰的另一个重要原因。特别是受中西部农村经济发展滞后和前些年体制性因素导致经营不审慎的影响,全国因历史包袱过重形成的监管评级6级及以下的机构还有146家。对这个问题,我们的工作思路是,统筹发挥政府和市场两方面作用,大力消化存量,严格控制增量。一方面,银监会积极协调各有关部门落实财政、税收、货币政策等各项扶持政策,指导各级地方政府拿出“真金白银”置换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对农村信用社清收盘活不良贷款给予支持帮助。同时,鼓励引导各地农村信用社实施股份制改革和增资扩股,通过股东购买方式化解不良资产,有效利用市场力量,加快历史包袱的化解进度。对于高风险农村信用社以及经营管理水平较差的机构,鼓励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优质企业对实施兼并重组,允许民间资本阶段性控股。另一方面,切实强化金融监管,督促加强和改进贷款管理,着力推进全面风险管理机制建设,试点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强化监管窗口指导和风险提示,加大对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力度,促使农村信用社风险管控能力大幅提升,增量风险保持在较低水平。通过各方面共同努力,农村信用社目前整体经营状况平稳健康,已经步入了良性发展的轨道。与改革前相比,农村信用社资产负债和存贷款规模均增加了5倍以上,2004年实现统算盈利后,连续7年利润保持大幅增长;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等主要监管指标持续改善,系统性风险高企的局面彻底扭转。从市场表现看,各类社会投资者对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状况是充分认可与肯定的。目前农村信用社增资改制时都得到高倍数的超额认购,吸引了包括国内外先进银行等大量战略投资者。大多数投资者在以面值购买股权的同时,都自愿支付50%或以上比例的对价帮助消化存量包袱。

  2.农村信用社点多面广,必须有针对性地建立完善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机制框架。目前,这方面的总体安排和运行的有效性如何?

  答:农村信用社承担着支农服务主力军重任,在部分农村地区是农民获得金融服务的唯一渠道,地位和作用不可替代。为此,必须构建系统性的外部监督管理体制,确保其“小而不倒”。

  首先,将农村信用社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已交由省级人民政府承担。这是2003年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为有效履行管理职责,各省份组建了省联社或其他形式的省级管理平台,通过整章建制、加强改革推动、稽核审计以及中后台服务,在治标治乱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一举扭转了过去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多年动荡、运作效果较差的局面。同时,推动建立了省级人民政府牵头负责、监管部门组织制定风险处置方案、央行提供再贷款支持的风险处置分工和机制安排,为防范农村信用社单体机构和区域性风险,保护广大农村存款人利益提供了坚实保障。

  其次,切实加强农村信用社金融监管。按照法人监管和属地监管原则,切实落实属地银监局的监管责任。建立各级监管机构的纵向联动机制,以及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不同监管部门的横向联动机制,加强信息传导,增进工作配合,提高监管效率和执行力。针对农村信用社法人层级低,机构网点数量多的特点,优化监管资源配置,着力充实县域监管力量,对农村信用社实施贴近式监管。

  第三,注重发挥源于市场和投资人监督约束力量。健全完善农村信用社股权委托代理和转让机制,鼓励采取“用脚投票”方式制衡和影响管理层的经营决策行为,广大小股东对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的参与深度明显增强。指导加强信息披露,推动实施第三方审计,提高机构运营的透明度,迫使农村信用社加强内部管理,改善经营状况,借助社会公众力量监督规范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行为的机制开始建立。通过三个层面的政策措施的协同作用,农村信用社风险防控安全网已经初步形成,持续健康发展有了坚实的保障。

  3.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宗旨是进一步提升支农服务水平,不断巩固和发展其农村金融主力军地位。在这方面,银监会采取了哪些措施,效果如何?

  答:进一步提高农村信用社支农服务水平,核心是要坚持专业加敬业的原则,增强农村金融服务功能。近年来,银监会重点从三个方面推动此项建设。

  一是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这是前提和基础。不能“独善其身”,哪能“兼济社会”?在这方面,主要是通过前面所谈的深化改革,加强监管,强化管理来提升单体和整体健康度。

  二是确立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我国不缺大银行,缺的是能够为广大农民提供专业化、贴近式服务的中小银行。农村信用社长期扎根农村,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具有先天的比较优势。坚持“三农”市场定位,既是提升金融整体服务功能的客观要求,也是农村信用社实现差异化、特色化发展的内在需要。为此,银监会着力加强对农村信用社战略方向监管,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出台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相关扶持政策,以监管约束和政策激励引导和督促农村信用社制定清晰的发展战略,确保其支农服务方向不偏移。

  三是健全服务“三农”运作机制。银监会始终督促指导农村信用社立足自身优势,适应农村金融需求特点,大力推动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督促增加机构网点,完善网点功能,并采取布设物理机具、开展流动服务等多种灵活方式,不断扩展服务覆盖面和提高服务深度。重点围绕解决农村“贷款难”,加强农村银保合作,推动抵押担保创新。今年,银监会还将会同银行业协会联合举办“农村金融产品博览会”,为农村信用社搭建经验交流平台,更好地推动农村金融创新工作开展。

  随着各项政策措施效应的逐步显现,农村信用社的支农服务能力显著提升,支农主力军地位进一步巩固。目前,农村信用社发放的涉农贷款占全国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三分之一以上,发放的农户贷款占全国的78%,肩负了全国98.4%和67.7%的金融服务空白乡镇的机构覆盖和服务覆盖任务,全面承担种粮直补、农资综合补贴等面向广大农户的国家政策补助资金的发放工作,是我国农村地区机构网点分布最广、支农服务功能发挥最为充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热烈欢迎。

  4.能否谈一下您对农村信用社前期改革发展情况的总体判断以及今后时期改革发展思路?

  答:2003年以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总体部署和具体措施是符合农村经济金融发展规律的,也契合农村信用社自身发展要求,取得了重大进展和阶段成果。但是,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农村信用社一些深层次的体制机制问题还没有根本解决,改革发展逐渐步入“深水期”。按照中央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战略部署,银监会明确提出,从2011年开始,要通过五年左右时间的努力达到以下目标,即高风险机构全面处置,历史亏损挂账全面消化,股份制改革全面完成,现代农村银行制度基本建立,主要监管指标达到并持续符合审慎监管要求农村金融服务功能与核心竞争力显著提升。为实现上述目标,银监会将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是继续推进产权制度和管理体制改革。全面取消资格股,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社改制组建为农村商业银行。不再组建新的农村合作银行,现有农村合作银行要全部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要在保持县(市)法人地位总体稳定前提下,稳步推进省联社改革,逐步构建以产权为纽带、以股权为联接、以规制来约束的省联社与基层法人社之间的新型关系,真正形成省联社与基层法人社的利益共同体。

  二是打造现代农村银行制度。指导农村信用社优化人力资源结构,着力构建符合小法人特点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流程银行建设,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和符合现代农村金融企业要求的经营机制。

  三是持续加强支农服务能力建设。指导农村信用社在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特别是金融机构空白乡镇增设网点,延伸提供服务。引导优化信贷投向和结构,持续增加涉农信贷投放,切实增加农村资金供给。鼓励和支持在有效防范风险前提下加大金融服务创新力度,提高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可得性、透明度和便捷性。

  四是健全分类监管体系。制定符合农村信用社机构和业务特点的差异化监管政策,强化实施分类监管和差别指导。深入开展主要监管指标达标升级,进一步改善经营状况和风险管控能力。建立针对服务“三农”的特殊业务领域的贷款风险容忍度、弹性存贷比监管方法、特殊尽职免责办法,以及适度宽松市场准入政策,支持提升金融服务能力。

  五是完善政策扶持体系。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出台协调性和配套性强、长期激励导向明确的农村金融扶持政策。根据现代农业功能区建设规划和不同机构服务贡献度,在政策力度上有所倾斜和侧重,支持发展现代农业,更好地帮助广大农民致富奔小康。

【责任编辑: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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