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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中小银行差异化转型

金融时报2015年04月02日09:33分类:中资银行

核心提示:接受记者采访的多家商业银行反应平静,并且对于存款保险制度实施之后的利率市场化更加期待。

3月31日,国务院公布《存款保险条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终于落地,并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 

由于去年底央行已经发布征求意见稿,接受记者采访的多家商业银行反应平静,并且对于存款保险制度实施之后的利率市场化更加期待。 

期待利率市场化 

作为利率市场化的重要制度保障,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受到业内业外的极大关注。对于《条例》的正式推出,接受记者采访的银行业人士普遍表示意义重大。 

华夏银行发展研究部战略室负责人杨驰表示,存款保险制度、最后贷款人安排、金融审慎监管制度是金融安全的三道重要防线。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提高银行体系的稳健性,增强社会各界对银行业的信心。长期以来我国实际上对银行业实施“隐形担保”,由政府对问题银行进行风险兜底,不利于银行业正常的优胜劣汰,积累了一定的道德风险。 

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也认为,存款保险制度是利率市场化的重要制度基础,随着《存款保险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预计我国最终放开存款利率上限、实现利率市场化为时不远。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以及前期实施的放开民营银行准入、扩大存款利率上限,标志着我国金融改革进入新阶段,这一系列改革措施有利于提高金融体系效率、增强金融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设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目的是改变过去由政府对存款人提供隐性担保,建立市场化的显性担保机制,从而提高存款人的风险意识,也有助于防范银行经营的道德风险。 

不会出现“存款搬家” 

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后,意味着商业银行金融机构必须缴纳一定保费,有市场人士担忧《条例》短期内一方面会影响存款结构,出现“存款搬家”,另一方面影响银行盈利水平,并且这些影响对于中小银行而言更大一些。 

对此,上述来自股份制银行的研究人士表示,《条例》对商业银行的影响有限。杨驰认为,存款保险制度推出以后,不会影响大部分中小商业银行的流动性,更不会出现存款搬家的情形,但会督促中小商业银行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提升服务水平。另外,存款保险制度对于商业银行的盈利影响也比较有限。我国商业银行2014年底存款总额为98.34万亿元,以平均0.02%的存款保险费率来计算,收取的存款保险费率约200亿元,仅占商业银行2014年全年净利润1.55万亿元的1.3%,完全在商业银行的可承受范围之内,对盈利的影响可以忽略不计(0.02%为对比国际平均水平的估算费率)。 

“在存款保险制度出台、隐性担保转变为显性担保后,预计不会出现存款的大规模搬家和存款分散化的现象。对存款人来说,关注银行的信誉和经营状况是必要的,也会对银行经营行为起到监督作用。但就存款安全性而言,除了绝大多数存款都可以得到存款保险外,超过50万元以上的部分,也会从破产银行的清算资产中得到一部分补偿。从美国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的经验看,当银行出现支付危机时,通常会由另外一家银行接管承担存款偿付义务。”温斌表示。 

长期有利于银行业整体差异化转型 

虽然银行业整体普遍对《条例》持积极欢迎态度,但此前也有业内人士对其中保费缴纳的差别化费率机制提出疑义,认为会对中小银行产生偏负面影响。 

对此,杨驰的看法是,存款保险制度推出以后,会激励中小商业银行加强风险管理,提高资本充足率和监管评级,以差别费率的方式约束中小商业银行过度扩张高风险业务,整体上有利于提升金融体系的稳健程度。温斌也认为,实施差别化费率,除基本费率外,针对不同金融机构的资本状况、经营情况会增加风险差别费率,从而起到约束银行过度承担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的作用。 

更为重要的是,《条例》的出台意味着利率市场化更进一步。在目前存款利率上浮空间放宽到30%的情况下,银行业已经出现分化,因此,长期看银行业差异化转型的步伐将得到催化。 

杨驰表示:“银行业的竞争将进一步加速,随着隐性担保的国家信用逐步让位于银行信用,中小商业银行的竞争力将更多地取决于资本实力、经营管理水平、盈利能力、流动性等自身因素。在更为市场化的竞争环境下,中小商业银行需要对自身的经营行为进行适当调整,一是扩充资本实力,建立稳定多元化的资本补充渠道,满足资本充足率的相关监管要求。二是强化资产负债管理,保持合理的杠杆率和流动性,将各类风险控制在可承受的程度。三是加强财务硬约束,避免无序竞争和冒险行为,维持合理的市场秩序。四是提升市场竞争力,加快实施战略转型,适时推进综合化经营,进一步优化客户结构、业务结构、收入结构。”

[责任编辑:刁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