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实行政企事分开、做好职工就业和社会保障、加强林区基础设施建设、停止商业性采伐和加强森林资源管护等问题,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总站长杨超、国家林业局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月华等有关专家进行深入解读。
理顺管理体制剥离办社会职能
从20世纪50、60年代开始,国家在无林少林、荒山集中连片地区兴办以造林和资源培育为主要任务的国有林场。这期间,国有林场是按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管理的,基本上以国家和省(区、市)直管为主。当时每年由中央财政下拨的事业费1亿多元,基本建设资金1亿多元。从80年代初开始,国家开始将国有林场逐步下放,事业费不断核减,逐步成为了差额拨款事业单位。90年代开始,国有林场进一步转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既得不到事业单位正常发展应享受的扶持政策,也得不到企业应享有的自主权和经济政策。进入90年代后期,随着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以及国家对生态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森林资源实行禁伐限伐政策,国有林场主要任务转为以森林资源保护为主,营造林和木材采伐等生产任务减少,林场富余职工大量增加。由于缺乏正常稳定的经费来源,且富余职工的人数不断增加,林场发展陷入困境,政策边缘化、职工贫困化问题十分突出。
杨超说,国有林场虽然为事业单位,却长期实行企业化管理,经费自收自支,得不到公共财政的支持。“不城不乡、不工不农、不事不企”,大多数国有林场苦于“找饭吃”,无法将主要精力集中到森林资源保护和培育上来。
此次改革,将国有林场主要功能明确定位于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并合理界定国有林场属性。将国有林场分为三类:第一类,原为事业单位的国有林场,主要承担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等生态公益服务职责的,继续按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管理,从严控制事业编制;第二类,原为事业单位的国有林场,基本不承担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主要从事市场化经营的,要推进转企改制,暂不具备转企改制条件的,要剥离企业经营性业务;第三类,目前已经转制为企业性质的国有林场,原则上保持企业性质不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实现公益林管护,或者结合国有企业改革探索转型为公益性企业,确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其属性。
新中国成立初期,为满足国民经济建设对木材等森林资源的需求,国家陆续对国有林区进行了大规模的开发,在东北、西南、西北9省区(黑、吉、蒙、滇、川、青、陕、甘、疆)建立了138个国有林业局(其中企业局135个,营林局3个),是专门从事木材采伐加工的森工企业,以这些森工企业为主体形成了国有林区。其中,分布在黑、吉、蒙3省区的87个国有林业局组成了重点国有林区,也是本次国有林区改革的主体部分。这87个林业局分别隶属于内蒙古森工集团(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吉林森工集团、龙江森工集团(黑龙江森工总局)、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大兴安岭林管局)、长白山森工集团等5家森工集团管理(以下简称“五大家”)。由于“先有林区、后有社会”,国有林区逐渐形成了相对独立封闭,对内全包全管、对外自成体系的特殊社会区域,政企、政事、事企、管办不分,森林资源过度开发,基础设施欠账很多,民生问题比较突出,严重制约了生态安全保障能力。
此次国有林区改革,关键在于厘清中央与地方、政府与企业各方面关系,推进政企、政事、事企、管办分开,健全森林资源监管体制,逐步建立精简高效的国有森林资源管理机构。在地方人民政府职能健全、财力较强的地区,可一步到位,剥离企业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人员和经费交给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在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先行在内部实行政企分开,逐步创造条件将行政职能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机构只减不增、人员只出不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对森工企业分类制定改制改革方案,逐年减少管理人员,逐步形成精简高效的国有森林资源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森林、湿地、野生动植物资源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等工作。
长期以来,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承担了许多社会管理和办社会的职能。目前,有400多个国有林场开办场办中小学454所、教职工人数5356人。有场医院(医务所、卫生站)772处,医护人员3218人。林场代管村1100个、乡镇78个,人口15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