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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破产路 [《金融世界》2012年11月号 ]

从停业,到破产,河北肃宁尚村农信社走了十年,凸显农信社市场化改革的艰辛。

本刊记者  韩韬/文

提起河北省肃宁县,不少做皮毛生意的人并不陌生,这里有中国“裘皮之都”的美称,肃宁县尚村皮毛交易市场是中国最大的生皮毛交易市场,交易日客流量冬季可达4万人,交易范围涵盖全国各地,以及全球20多个国家和地区。

最近,尚村又“出了一次名”。

“河北省肃宁县尚村农信社作为全国首个被批准破产的农信社已正式进入司法程序”的消息,将对于银行破产的讨论再一次推向前沿,引发业内热议。

“这是个标志性事件,银行一般来说是不会破产的,从银行的改革来看,到现在为止基本上是兼并重组为主,不会通过破产程序。尚村农信社作为一个试点,希望看到农信社这种小型金融结构以后会有规范的破产程序。”一位资深财经评论人士表示。

有业内人士指出,“金融机构不会破产将成为历史,这是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标本,对进行多年的农信社改革意义深远。”

而当地银监部门相关人士认为不应该过度解读,“这个农信社最少有5年以上没有营业了,而且一个基层信用社没多少业务。”

“这个情况不是昨天才发生的,很长时间了,债权债务早就已经处理完了,也不存在任何纠纷,就是在走一个法律程序。”前述当地银监部门相关人士进一步表示。

据记者了解,尚村农信社成立于1956年,2001年,该信用社停止营业。

为何这家经营近半个世纪的信用社最终走向破产?却又在停业10年后才通过司法途径实施破产?十年破产路,尚村农信社经历了什么?又意味着什么?

从停业到破产

“早没了”、“老地址我们都不知道在哪里”、“不知道有这个信用社”……提到尚村农信社,不少当地人都已经没什么印象。

记者通过114查询到在肃宁尚村的农信社电话,打过去则是河北省信用联社在肃宁尚村的分支机构。该分社的工作人员显然最近接到了不少询问这件事的电话,略显不耐烦:“我们和网上报道的尚村农信社是两个地方。我们也是前几天客户过来问,才知道有尚村信用社破产的事情。我们这是省联社的一个分社,那是原先的一个老信用社,和我们这个没有关系。我们也不是尚村农信社的员工,是新调过来的人员。”

在农信社改革中,一般的农信社会并入县联社、市联社,或者省联社,形成单一法人机构,但接近河北省银监局的人士证实,尚村农信社是独立的法人机构,并没有进入体制的“圈子”。

2010年,河北省肃宁县农村信用联社(下称“肃宁县联社”)正式组建,并开始股份制改革。早在2000年12月,尚村组建城关信用合作社尚村分社,目前,该分社也隶属于肃宁县联社管理。

然而,为何尚村信用社未被收编入县联社?

当地一位银行业人士告诉记者,“组建肃宁县联社的时候,是很多家农信社法人代表举手表决的,当时,尚村信用社没有申请进入联社。”

尚村信用社与河北省农村信用联社,以及肃宁县联社,还有上述城关信用社都不存在任何关系。

肃宁县联社提供的一份资料显示,2001年,尚村信用社由于“资不抵债”,停止营业,但对于当年该信用社的经营状况,没有人能够提供确切的数据,以及具体情况。

“尚村信用社在2001年停业,当时已经没有客户去做存贷业务了,并且之前已经做了存款户的清理,把钱还给了存款人。”肃宁县联社某负责人告诉记者。

因此,在尚村信用社破产案件中,并未牵涉到公众存款。

事实上,2006年,尚村信用社就依法申请了破产。“走(破产)程序已经走了好多年了。”上述肃宁县联社相关负责人称。

2010年年底,银监会批准肃宁县尚村农信社实施破产,并督促指导河北省政府对尚村农信社履行破产程序。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所长杜晓山向记者表示,银监会当时作出此批复,与当年出台的《关于高风险农村信用社并购重组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不无关系。

2010年9月,银监会出台《指导意见》,要求对监管评级为六级及监管评级为五B级,且主要监管指标呈下行恶化趋势的农村信用社实施并购,通过并购重组加快风险化解。

《指导意见》还指出,对实施并购重组难度较大的高风险农村信用社,应采取多种措施化解风险,对风险化解不力的,应实施包括市场退出在内的强制性监管措施。

依照《指导意见》的表述,停业多年的尚村农信社终于有了“出路”——破产。

2011年8月,尚村信用社按照程序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破产申请材料,到今年3月23日,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受理此案。

尚村信用社从停业到申请破产,花了5年时间,从申请破产到法院受理又花了近6年时间。

“其实破产早就申请了,以前没有这个先例,法院这边也没有这个先例。所以法院很慎重,慎之再慎。”上述银行业内人士表示。

“无法可依”可能是尚村信用社申请破产的6年时间里,令相关监管机构、法院感到棘手的问题。尚村信用社走破产程序,可供依据的法律依然是《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中的相关内容。

一位业内人士认为,尚村农信社债权人中并不存在居民储户,或许是相关部门选择公布“破产”信息的前提条件。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其新闻稿中表示:“尚村农信社债权债务关系较为简单,债权人中不存在存款户,职工的劳动关系问题也已经妥善解决。”

据悉,目前尚村信用社还存在债务关系的仅剩下肃宁县农行、肃宁县联社、吴桥县联社、北京银行4家。

据相关人士透露,总的债务可能不会太多,比如,尚村信用社欠4家债权人中的一家也就200~300万元,并且都是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给尚村信用社发放的贷款。

但对于目前尚村农信社真实的资产和债务情况,记者未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得具体数据。

求索的改革

“一个尚村倒下去,千百个农信社要反思。”一位银行业内人士半开玩笑地说。

吉林省农信社一位业内人士称,尚村农信社破产将开启我国银行类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先例。农信社在内控管理、后续考核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很多基层信用社坏账惊人,甚至资不抵债。

某县级农信社负责人表示自己也有苦衷,“农信社的优势在于其网点深入县乡,提供的大多是涉农金融服务。农业目前仍然是弱势产业,涉农贷款风险大,营销成本高,缺少担保,也没有政策性和商业性风险补偿渠道,由此产生的风险由农村信用社承担,使农村信用社在涉农贷款的风险和收益上很不对称。”

记者查阅相关资料发现,世界上最早建立农村金融制度的德国,很早就认识到,农业与工业、商业存在天然的“利率鸿沟”。

为了消除这种利率差,德国联邦、各州政府每年向农业提供的各类援助补贴高达80亿欧元,加上来自欧盟的农业补贴150亿欧元,每个农民平均每年可得到近8000欧元的补贴,占农民收入的1/3,有的州甚至达一半。相关法律规定,政府补贴可以作为农民贷款的担保。

同时,德国政府还对农村贷款提供多种多样的利息补贴,包括降低金融机构农业贷款利率、限制农村贷款最高利率、减少农业贷款的存款准备金比例等。

一位业内人士表示,现在我国对这方面已有重视,也有一些补贴,但仍显不足。

实际上,农村信用社虽然是服务“三农”的主力军,但由于历史、经济环境等原因,一直是金融体系中较为薄弱的一环。权威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年末,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仍超过4000亿元,不良率超过7%,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到90%,历年亏损挂账超过500亿元。

前述业内人士表示,虽说尚村农信社是全国首个被批准破产的农信社,但全国农信社大多营业状况不好,即使已经改制成农商银行的那些原来的农村信用社,也鲜有经营业绩和利润表现。

2004年前后,央行和地方政府就曾拿出大量资金(央行出资1650亿元)给农村信用社的亏空埋单。

一位业内专家表示,与其花大力气救助,不如在农信社经营过程中就注意风险的防控。

德国的经验是严格审计。德国有11个区域性合作社审计协会,由各类合作社缴纳会费共同组织成立,专门负责对各类合作社机构进行审计,主要是审计地方性合作银行。根据联邦金融监察局的委托,对各个合作银行一般每年审计1次,审计资料和审计结果报送联邦金融监察局。

“在这方面,我国地方农信社的监管要弱得多。”一位熟悉县级农信社管理的地方官员表示,“很多县级、乡镇级农信社的管理很不规范,根本没有实现合作的本义,农信社领导基本都由地方政府指定,联社会议只是走个形式,社员基本没有什么参与权和发言权。”

尽管农信社改革任重道远,困难重重,不少业内人士对“尚村农信社破产”一案并不悲观,认为其不会是农信社及小型金融机构风险全面爆发的那张“多米诺骨牌”。

前述资深评论人士表示,尚村农信社不涉及公众存款,职工的劳动关系问题也已经得到了妥善解决,这意味着尚村农信社其实只是一个特例。“不存在挤兑现象,而且‘将死’的状况已经出现了很长时间,所以这家信用社的破产并不意味着很多信用社也会随之破产,这只是一家特例,拿来做试验的例子。”

法制难题

无论如何,不可否认的是,银行不能破产已成为历史,农信社的发展有了新的路径。

一位业内专家指出,农信社基本有以下三条发展路径:

一种是发展比较好的成为农村商业银行,现在有些农村商业银行已经准备上市,这是纳入银监会监管系统的。

另一种,也是绝大多数的情况是进入联社,由地方监管。一般来说,监管相对乏力,效率较低下,人浮于事的现象比较严重。

最后一种就是可能不通过兼并重组,也不由上级政府来主管,而是通过破产实现退市,如果这条路可以走成功,大概会有一到两成“将死”或已经失去市场存在意义的农信社退出市场。

“通过破产退出,首先需要建立储户的保险机制,或者建立一个共同基金。因为农信社的存款基本上是从农村居民手里来的,这部分存款是损失不得的,一旦有损失的风吹草动可能会引起非常大的社会问题。”上述业内专家进一步表示。

此外,尚村农信社的破产也引出了一个法律空白。

2006年,我国通过的新企业破产法,只对金融机构的破产作了原则性规定,而专门针对银行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却一直尚未出台。

去年,银监会再次启动“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的起草工作,据了解,目前,监管层正参照其他国家的银行破产情况及相关先进法律制度,做前期研究工作。

有业内人士表示,银行业破产条例的出台还需相关配套法律制度的制定,其中,最重要的配套制度就是存款保险制度,这也是顺利推进银行破产的先行条件。

存款保险制度发端于美国。公开资料显示,1929年,美国经济大萧条时期,美国银行倒闭了1/3多,银行数量由危机前的25000家,锐减至危机后的15000家。这直接促成了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

2007年以来,美国每年都约有近百家的商业银行破产,公众对于“银行破产”这个字眼也习以为常,极少发生银行挤兑现象,因银行破产进而引发金融体系动荡的更为鲜见,而这都得益于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

国际存款保险协会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3月底,全球共有111个国家已经建立起了存款保险制度,另有42个国家正在筹备或研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我国也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写入金融“十二五”规划。

然而,有业内人士却认为,尽管各方达成了基本共识,但存款保险费率的问题却很难达成一致。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表示,未来央行需根据风险的大小对银行分类,并藉此厘定有差别的风险费率。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指出,目前推出存款保险的难点在制度和协调层面,而非技术层面。他表示,整体而言,我国银行业务相对单一、监管要求又高,发生破产清算的概率低,因此保费应低于西方国家,但从国际层面看,存款保险一般作为金融监管体系的延伸,因此,该制度建立后应考虑取消此前收取的银行监管费,这其中涉及的各种利益关系十分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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