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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下如何监管金融科技公司?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经济学家巴曙松这样说

新华财经|2021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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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曙松认为,基于巴塞尔协议强调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及流动性风险的监管框架,金融科技公司需要从风险为本的角度来开展金融业务。从监管层面看,金融监管部门要从数据共享与收集的创新模式、设立专业的金融科技监管部门以及加强金融科技与监管之间的协同合作这三个方面来完善监管科技手段,提升监管能力。

新华财经深圳11月27日电(记者 吴燕婷)金融科技发展带来的银行业变革正在发生。针对“巴塞尔监管的基本原则是否适用于当前中国金融科技公司的监管实践”,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经济学家、北京大学汇丰金融研究院执行院长巴曙松近日在第五届中国数字银行论坛上分享了他的思考。

巴曙松认为,基于巴塞尔协议强调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及流动性风险的监管框架,金融科技公司需要从风险为本的角度来开展金融业务。从监管层面看,金融监管部门要从数据共享与收集的创新模式、设立专业的金融科技监管部门以及加强金融科技与监管之间的协同合作这三个方面来完善监管科技手段,提升监管能力。

第五届中国数字银行论坛于11月25日在深圳召开,由中小银行互联网金融(深圳)联盟与《中国银行业》杂志社联合主办。

以下为演讲要义:

数字银行的发展已经成为银行业变革发展的新趋势。从巴塞尔协议的视角来探讨金融科技公司面临的风险特征,以及巴塞尔监管与规则的适用性,对于完善中国金融科技公司的监管框架具有重要的意义。

以金融科技搭建的商业平台,集聚了大量的市场主体,已具备市场基础设施的功能,基础设施的运行更需要稳定的保障。巴塞尔协议强调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及流动性风险的监管框架,基于这一框架,金融科技公司需要从风险为本的角度来开展金融业务,风险管理能力将决定金融科技拓展金融业务的空间。

当前中国的金融科技公司非常看重为长尾客户提供信贷服务,具有规模小、期限短、分布广的特点。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它的信用风险管理难度和挑战也更大,而这些服务也是市场确实所需要的,这是金融科技公司从事这些业务的独特价值。也正因为如此,更不可能忽视风险防范的重要性。 

针对巴塞尔监管的基本原则是否适用于当前中国金融科技公司的监管实践?巴塞尔监管框架遵循资本监管要求,强调微观审慎和宏观审慎监管的有机融合,并强化全面风险管理,金融科技公司能够引入全面风险管理,遵循这些核心监管原则,对于增强风险管控能力,避免重走金融机构粗放管理风险的老路,具备一定的价值和意义,这并不是为了限制金融科技的发展,而是防患于未然。

有效的风险管理活动要依托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承担风险的金融活动,其风险工具必定有存在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在金融科技公司积极创新的同时,监管也要相应的创新,既为金融科技公司的发展提供充足的空间,也使监管能力能匹配金融科技的创新发展。

因此,监管部门需要深入评估和了解风险特征与传播渠道,才能因机构而异展开监管。监管部门要从数据共享与收集的创新模式、设立专业的金融科技监管部门以及加强金融科技与监管之间的协同合作这三个方面来完善监管科技手段,提升监管能力。


编辑:马萌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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