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融街发布 > 正文

【金融街发布】两部门统一规范熊猫债资金管理 鼓励外资境内发债以人民币形式跨境收付使用

新华财经|2021年12月02日
阅读量: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起草了《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资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旨在统一规范熊猫债资金管理,促进熊猫债市场健康发展。

新华财经北京12月2日电 央行官网2日消息,为规范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资金管理,统一规范发债相关资金账户、资金汇兑及使用、统计监测等管理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起草了《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资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目前,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债券涉及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两个主要市场,分别由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和证监会(沪深交易所)管理。银行间市场熊猫债适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交易所市场熊猫债主要适用《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两个办法规定了发债申请、登记托管、交易结算、信息披露等管理要求,但在资金账户、资金汇兑及使用、跨境收付等涉及资金管理方面,没有统一的规定,缺乏操作性规范,《规定》旨在统一规范熊猫债资金管理,促进熊猫债市场健康发展。

《规定》统一境外机构在境内不同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发债资金管理规则,明确熊猫债资金信息登记、账户开立、资金汇兑及使用等管理要求:一是本外币一体管理,不对熊猫债募集资金留存境内或汇出境外进行限制,鼓励以人民币形式使用。二是资金信息登记,境外机构在开户行(或托管行)办理登记后即可开立专用账户,用于发债募集资金的归集和使用。对在境内分期发行债券的,允许合并办理一次登记、共用一个发债专户,便利境外机构统筹管理发债资金。三是允许境外机构针对熊猫债在境内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管理汇率风险。

《规定》共十四条,针对资金使用方面,《规定》指出,境外机构境内发债募集资金可以汇往境外,也可以留存境内使用;留存境内使用的,应符合直接投资、外债等管理规定。同时,鼓励境外机构境内发债募集资金以人民币形式跨境收付及使用。

专户管理方面,《规定》表示,境外机构依据登记凭证可以开立境内发债专用账户(人民币或/和外汇),用于存放发债募集的资金、办理汇兑、还本付息等。

针对外汇风险管理方面,《规定》允许境外机构基于实需原则办理外汇衍生业务,管理境内发债的汇率风险,同时不限制境外机构外汇衍生品交易对手数量和类型。

《规定》指出,境外机构可以通过具备代客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按照实需原则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管理境内发债的汇率风险。境外机构偿还境内发债的本金、利息、支付相关税费的,可从境外或境内汇入发债专户资金。还本付息资金需要结汇的,应按照债券还本付息计划进行。


编辑:史可


声明:新华财经为新华社承建的国家金融信息平台。任何情况下,本平台所发布的信息均不构成投资建议。

新华财经声明: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传播矩阵
支付成功!
支付未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