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再提抚恤标准 部分欠发达区可获全额补助
新华08网广州8月30日电(记者王凯蕾)今年以来,物价持续上涨,许多重点优抚对象生活受到较大影响,生活困难问题日益突出。来自广东省财政厅的消息称,为保障重点优抚对象等困难群体基本生活,广东已于2011年7月1日起,再次提高部分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进一步提高全省优抚保障整体水平。
据了解,广东省此次提高重点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主要包括:一是提高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每人每月50元。提高标准后,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为:城镇每人每月908元、821元、784元,农村每人每月592元、572元、559元。
二是提高在乡复员军人、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的定期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30元;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定期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12元。提高标准后,在乡复员军人、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定期生活补助分别达到每人每月477元、535元、292元。
三是提高已享受补助的参战涉核部队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30元。提高标准后,参战涉核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260元。
四是提高已享受补助的“五老”人员(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苏区干、老堡垒户)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70元。提高标准后,“五老”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85元。
五是提高一至十级在职(即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50元。提高标准后,一至四级、五至六级、七至八级、九至十级非在职残疾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分别达到每人每月283元、238元、198元。
据统计,目前广东共有各类优抚对象230万人,其中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28.2万人。为确保此次提高抚恤补助标准政策落到实处,广东省财政将对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等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补助,其中大部分为全额补助,预计2011年省财政为此需新增安排资金4359万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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