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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解读(2)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1年11月28日19:29分类:宏观经济

允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承继

根据原有规定,如果解散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可以在不清理对外投资的情况下直接办理注销登记。但对解散公司持有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是否可以承继,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

工商总局认为,合并分立后新设或存续公司获得合并分立前公司持有的股权,不是一种股权转让行为,而是基于其对被注销公司权利义务的概括继受。解散公司注销后,其持有股权所在的公司可以另行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变更股权的登记申请。

为此,意见提出,因合并而解散或分立的公司持有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按处置方案作相应处理。处置方案中载明股权归属于存续或新设公司的,可在公司合并、分立后办理股权所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

允许合并分立时引入新的投资人

从法律关系上看,合并分立的当事人是合并分立前的公司。因此,合并分立前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无法通过合并分立程序成为合并分立后公司的股东。

但是,在实践中,企业兼并重组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兼并重组时,往往需要引入新的投资者,完善公司治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为支持企业通过合并分立扩大规模,支持国有企业以及其他企业改制重组,意见提出,公司合并分立时增加股东、增加注册资本等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只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一并办理登记。(完)

[责任编辑:王钦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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