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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再减负 所得税享受优惠政策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1年12月09日18:19分类:社会热点

新华08网北京12月9日电(记者徐蕊 何雨欣)记者9日从财政部获悉,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通知,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两部门表示,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完)

[责任编辑:钟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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