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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36条”细则将出 助民资破“玻璃门”(2)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2年03月07日16:50分类:宏观经济

核心提示:温总理在5日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引导民间投资新36条,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这意味着民间投资将迎来更好的发展机遇,由政府推动型投资向民间自主投资的转变将进一步加快。

——民间投资面临“玻璃门”隐形壁垒

尽管民间投资的新领域不断增加,但其投资活动仍然面临着行业准入门槛高,或者看似门槛降低实际进入难等问题。“有些行业还是有一些垄断,正在加快改革;还有一些行业虽然不是垄断,但是准入门槛较高,实力较弱的民营企业无法涉足,而这些行业恰恰是需要发展的行业。”全国政协委员、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原总裁梅兴保对记者表示。

张平坦言,在民间资本投资方面,还有很多做得不够的地方。在一些行业、领域,还存在着“玻璃门”“弹簧门”现象,看得见进不去,或者进去一半又被弹回来了,这样的现象时有发生。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商银行行长杨凯生认为,总的来说,现在民营资本进入金融领域不存在明显的阻碍和限制问题。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注册资本达到一定程度就可以组建一家商业银行,但一般个人、小民营企业很难单独出资达到这一标准。

在石油行业,虽然民间资本已经进入,但受国家政策限制,其发展、生存空间狭小,一部分民营企业最终不得不在竞争中被淘汰出来。全国工商联在提案中称,由于民营企业尚未获得“新36条”规定的石油勘探开采权,无法进入石油行业的上游,民营炼油企业只能在国家原油分配计划内由国有石油企业供应原油,获得的原油配置指标远远不能满足生产的需要。民营炼油企业没有进口原油资质也不得加工进口原油,只能进口燃料油加工。由于缺少稳定的原油供给,民营炼油企业开工率普遍不到30%,设备装置闲置情况严重。

2011年7月,国家发改委颁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结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要求,加快清理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领域的准入条件,制定和完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相关管理办法。除必须达到节能环保要求和按法律法规取得相关资质外,不得针对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在注册资金、投资金额、投资强度、产能规模、土地供应、采购投标等方面设置门槛。

[责任编辑:王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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