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改革引发讨论 “家庭计征”短期尚难实现
核心提示:近几年,伴随着个税的改革步伐,个税“家庭计征”的呼声不绝于耳。专家分析指出,个税“家庭计征”无疑更能体现税负公平,但在我国短期内尚难实现。我国目前仍应加快推进个税走向“综合计税”。
新华08网北京3月28日电(记者何雨欣 徐蕊)近一段时间,关于个税“家庭计征”的讨论再次引发,个税改革这根敏感的神经再次触动。业内专家分析指出,个税“家庭计征”无疑更能体现税负公平,但在我国短期内尚难实现。我国目前仍应加快推进个税走向“综合计税”。
“家庭计征”更能体现税负公平
个税制度起源于英国,创立至今已有超过200年的时间。目前,个税已成为世界上众多国家的主体税种,在美国、英国等一些发达国家更是第一大税收来源,各国的税制设计也不尽相同。
从世界范围来看,个税的纳税单位分为个人和家庭两种。例如有高税收、高福利之称的法国,就是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具体征税对象的收入标准根据家庭人口数目进行计算,对收入的定义是除去可免税优惠部分之后的家庭净收入。
在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国家中,往往也会对家庭的负担情况进行考虑。我国目前的个税税制中,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确定为3500元,就是按照每一就业者供养1.93人的标准测算出的。
中国社科院财贸所研究员张斌指出,个税“家庭计征”无疑更能体现税负公平,也更能体现现代社会以家庭为单位的特征,个人计征往往是一刀切的税制考虑,“家庭计征”会考虑家庭之间的差异性,比如有无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等等问题。
“家庭计征”必须建立在“综合计征”基础上
近几年,伴随着个税的改革步伐,个税“家庭计征”的呼声不绝于耳。相关专家指出,“家庭计征”必须是建立在“综合计征”的基础上,“家庭计征”的讨论实际上传递出个税亟待从分类向综合迈进的改革信号。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分类的个税税制,这种税制尚无法对个人的所有收入进行统一计税,就无法做到对整个家庭收入进行统一计税,当然也就无法谈及考虑家庭之间的差异性,进行相关的扣除,实行'家庭计征’。”张斌说。
国际上看,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实行“综合计税”,包括越南、巴西等发展中国家,“综合计税”是最能体现一个人纳税能力的税制,我国目前实行的各类收入分类计征的个税税制在世界范围已寥寥无几,必须加快推进。
相关专家也指出,“家庭计征”不要与“综合计征”相混淆,“综合计税”具备两个特征,一个是将纳税人的各种收入汇总计税,一个是按年为单位计税,从国际经验看,一些实行了“综合计税”的国家,逐渐引入家庭扣除才实行了“家庭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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