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问民航发展基金 改名换性如何保障公益性(3)
核心提示:近日,财政部发布《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原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由“费”到“基金”,是否仅为“改换名目”?有专家认为,尽管征收标准一致,但适用范围等已经进行调整。根据办法,民航发展基金具体用于民航基础设施建设;货运航空、支线航空、国际航线、中小型民用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进行补贴;支持民航节能减排;支持通用航空发展等。
三问:如何给基金“公益性”制度保障?
民航发展基金要用在“刀刃”上,必须使其使用公开、透明,接受公众的监督。网友“老书呆子”说:“机场建设费很多程序都没有走,难以服众。”网友“霍格沃茨Hogwarts”认为:由地方财政支配的部分有没有真正用于当地机场建设?有没有被挪用?要公开在阳光下。
一位不愿具名的专家认为,此前,有些机场收取的机场建设费由管理部门直接返还,甚至作为上市公司的收入。民航发展基金一定不能像以前一样,那其实就是公益事业的“私有化”,是对旅客利益的损害。
财政部2011年1月6日发出《关于机场管理建设费和旅游发展基金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称,继续保留首都机场、白云机场、美兰机场三家上市机场以机场管理建设费安排补贴作为企业收入的政策。据统计,首都机场2011年财报显示,机场建设费收入达10.02亿元。白云机场2011年年报显示,营业收入中有机场建设费返还5.85亿元,占其营业收入的13.76%。美兰机场则有1.19亿元的机场建设费返还。
邹建军认为,总结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的经验,发展基金管理办法需要在基金的使用方面进一步细化,比如相应的补贴在使用时应有细则和规范。至少需要有一个类似于年报、审计报告的披露制度。
同时,在有关费用的审计、监管方面,应建立专项资金通道,由国家审计部门对该收费进行专项审计和监管;对每年民航发展基金的使用情况,应及时公开;严禁挪用。此外,就民航发展基金在地方政府和机场间的分配比例,应在具体情况确定后报有关行政部门审核通过,以避免专项资金流失。(完)
[责任编辑:姜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