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财经 > 产业经济 > 综合 > 音乐产业不景气原因不在著作权法

音乐产业不景气原因不在著作权法

http://news.xinhua08.com/来源:经济参考报2012年04月24日07:54

核心提示:国家版权局于近日公布了《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此条一出,引来音乐界一些人士的强烈不满,他们对音乐作品强制许可的规定十分不解,提出“著作权法支持音乐盗版”的言论,甚至认为著作权法的新规定会毁了音乐产业。但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是一种误解,音乐产业不景气的原因也不在于著作权法,而在于缺少产业模式创新。

国家版权局于近日公布了《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其中第46条尤为引人注目。根据该条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三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此条一出,引来音乐界一些人士的强烈不满,他们对音乐作品强制许可的规定十分不解,提出“著作权法支持音乐盗版”的言论,甚至认为著作权法的新规定会毁了音乐产业。

但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是一种误解,音乐产业不景气的原因也不在于著作权法,而在于缺少产业模式创新。

著作权法并没有拆音乐的台

其实类似音乐作品的强制许可制度,并非此次草案首创。

美国《版权法》第115条、德国《版权法》第61条、日本《著作权法》第69条都有类似规定;《伯尔尼公约》也允许成员国就有关录音制品强制许可的问题自行作出规定。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39条也早有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同样是强制许可规定,为何在原有法律框架下风平浪静,而草案一出却引发轩然大波?

值得一提的是,草案第46条还给予音乐人“三个月”的特别保护,在录音制品首次出版三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方才可以主张强制许可。但效果恰恰相反,音乐人几乎群起而攻之,甚至这“三个月”的特别保护反倒被误读为一首歌曲只保护“三个月”,之后便可以被任意盗版,草案也因此饱受抨击。

各国著作权法向来都以音乐作为其重点保护对象。我国《著作权法》也明确将音乐作品作为重点保护的八种作品形式之一。我国于1993年专门成立中国音乐著作权保护协会,作为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甚至还专门为K T V包房以及背景音乐的收费制定了详细的标准。近年来,我国特别关注音乐作品的刑事保护,如盗版光碟超过500份的,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这一切让我们感受到,著作权法对音乐的保护是充分的。

著作权法与音乐产业的繁荣没有绝对的正比关系

其实,音乐从其产生至今天,从未缺少过社会的拥捧和关怀。即便是在没有著作权法的时代,音乐事业发展丝毫没有受到任何影响。1450-1600年是音乐的文艺复兴时期,这一时期音乐事业的发展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巅峰。而在当时,音乐不为哪一个人垄断,每一个受过教育的人都有权利获得音乐,并把它作为一项休闲活动。在这一音乐盛世100多年后的1709年,英国才产生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

音乐需要自由的土壤。以中国为例,中国音乐的鼎盛时期当属唐朝,仅敦煌发现的名曲就有590首。“此曲只应天上有,人间能得几回闻”,是杜甫对当时音乐作品的真实写照,可见音乐水平之高。而那时同样没有著作权法,甚至没有保护作品的意识,作者基于兴趣创造音乐,民众基于喜好传唱音乐,同样也营造了中国的音乐盛世。

时代变迁,音乐已不再仅仅是人们喜闻乐见的娱乐形式,它已经渐进发展成为一种文化产业,此时它需要著作权法的有序规范,以适应文化产业发展的需要,各国相继制定著作权法。著作权法产生之后,它对保护作品以及规范文化产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不可否认,它的作用仍是具有一定局限性的,这可以从我国音乐发展历程中得到印证。

我国流行音乐在1987年曾获得井喷式的发展,诸如像《血染的风采》、《黄土高坡》等大批原创歌曲相续产生并走红,但当时中国还没有著作权法,而是在1990年中国才诞生第一部著作权法。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恰恰是在1990中国著作权法产生之后,中国流行乐坛反倒陷入了“原创荒”时期。笔者无意于否定著作权法的作用,但认为不能过于迷信它的作用,至少著作权法与音乐产业发展之间,并非绝对的正比关系。

【责任编辑:刁倩】

网友评论

已有0人参与查看全部评论
用户名: 快速登录
发言须知 

关注中国金融信息网

  • 新华财经移动终端微信新浪微博

视觉焦点

  • 菲律宾:防疫降级
  • 坐上火车看老挝
  • 吉隆坡日出
  • 中国疫苗为柬埔寨经济社会活动重启带来信心

周刊订阅,更多精彩(每周五发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