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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大修惹争议 私权博弈集体管理

http://news.xinhua08.com/来源:新华08网2012年04月25日16:05

新华08网上海4月25日电(记者孙丽萍 黄安琪 罗争光)24日,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引起的社会争议做出回应,称“将重视各方意见”,引发强烈关注。

事实上,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46条、第48条将中国录音制品在首次出版3个月后的使用权利交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理”近一段时间持续在网络上引发争议。网民和业内人士追问:著作权集体管理这种模式是否符合中国国情?网络大讨论,能否推动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机制更为完善,更公开、公正、透明?

著作权“集体管理”让不少音乐人“伤不起”

3月31日,国家版权局在官方网站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文本,并向社会公开征集建议和意见。一石激起千层浪,草案一经发布,便遭到以刘欢、谷建芬、高晓松为代表的不少音乐人疾呼“被代表”“伤不起”。

据了解,在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除了第69条避风港规则、第72条法定赔偿登记条件引发争议之外,最具争议性的还属第46条和第48条中有关音乐著作权行使“集体管理”的规定;此外,第60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代表全体权利人行使著作权和相关权,第70条规定,使用者如果已与集体管理组织签订合同,在侵权使用时不承担赔偿责任。

正是这些规定,引发了音乐界的“集体焦虑”。在不少音乐人看来,这两条规定的组合剥夺了原本属于著作权人的私权。

音乐人高晓松率先以微博“开火”:“凭什么立法剥夺我们对著作权同时也是公民私有财产的处置权?立法让从未对音乐投过一分钱的官办机构处置我们的财产?”

4月11日,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与中国音乐家协会流行音乐学会在北京举行了媒体通气会。与会音乐公司和音乐人纷纷表示,若不修改或删除这些强制剥夺著作权、支配权、直接收益权和诉讼权等内容的条款,与会音乐公司和音乐人将集体退出音著协。

面对巨大压力,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于4月12日在官网发出公告,表态称支持删除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46及48条,同时还向公众澄清,音著协并非著作权法修法小组成员。

4月24日,在“2011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新闻发布会上,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对这一社会焦点事件公开作出回应:“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已经产生100多年,但在中国的时间很短。作为一种制度设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有必要的,是有生命力的。”但他也回应社会关切说,“现在有很多不同意见,各方面意见我们都很欢迎”。

【责任编辑: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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