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试点地区文化事业建设费征管办法明确
核心提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并由国家税务局在征收增值税时一并征收。
新华08网北京9月12日电(记者徐蕊 韩洁)记者12日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
根据通知,原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试点地区试点后成立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同时,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并由国家税务局在征收增值税时一并征收。
通知明确,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和缴纳地点,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相同。缴纳期限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期限相同,或者由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大小核定。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完)
【责任编辑:姜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