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就《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答问
核心提示:《办法》规定,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1000元。记名预付卡可以挂失、赎回,不设置有效期。不记名预付卡不挂失,可设置有效期,有效期不低于3年。
2012年9月27日,人民银行发布《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办法》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 问:《办法》制定和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应用和小额支付服务市场的创新,预付卡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得到广泛应用,在减少现金使用、便利公众支付、促进消费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促进预付卡业务规范与健康发展,2010年6月,人民银行发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号,以下简称“2号令”),明确将非金融机构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卡纳入支付体系监管范畴。2011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以下简称“25号文”),就规范商业预付卡作出了安排和部署,要求抓紧完善预付卡业务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上述要求,更好地发挥预付卡在便利公众小额非现金支付、扩大消费方面的积极作用,防范预付卡被利用进行洗钱套现等违法违纪活动,切实保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人民银行在2号令和25号文确立的总体政策框架下,经深入调研、充分论证、广泛征求意见,按照规范发展、从严管理的思路制定并发布《办法》,构建符合我国预付卡市场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的制度体系。
二、问:人民银行关于预付卡的监管思路是什么?
答:《办法》作为2号令的配套制度,遵循了2号令确立的“规范发展与促进创新并重”的总体监管思路。考虑到现阶段我国预付卡市场发展存在的业务风险和相关社会问题,《办法》按照审慎监管原则,从严规范和管理预付卡业务。
一方面,满足预付卡持卡人的合法合理需求,适度把握制度设计的灵活性,充分发挥预付卡在小额支付领域的积极作用。如《办法》规定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1000元;对记名预付卡持卡人赋予其在挂失、赎回等方面的权利;对资金限额在200元以下的预付卡在销售、充值方面给予便利;在不记名预付卡不得赎回的前提下,对与老百姓关系密切的公交行业不记名预付卡,允许余额在100元以下时按约定赎回;允许预付卡通过网络支付渠道缴纳公用事业费等,都突出了预付卡在便民支付方面的优势,一定程度上满足和支持了预付卡在小额便民支付领域的创新发展。
另一方面,建立严格的风险监管机制,全面规范预付卡的发行、受理和使用,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维护预付卡市场秩序,防范风险。《办法》作为2号令的配套制度,本着“疏堵结合”的原则,强调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在资金限额、有效期、挂失、充值、赎回等方面的权利差别,从而鼓励、引导持卡人在预付卡业务中留下身份信息记录,享有更多权利,以突出预付卡作为非现金支付工具的“留痕”功能,为打击洗钱、套现等不法活动提供线索。在发行方面,《办法》强调购卡(充值)实名制度、非现金购卡制度等规定;在受理方面,明确发卡机构在商户拓展、签约、资金结算、商户风险管理等方面必须承担的责任,强调商户实名制要求,防范预付卡用于非法设立、非法经营或无实体经营场所的商户;在使用、充值和赎回方面,科学、适当地限定预付卡的使用范围和值途径,明确了充值、挂失和赎回的实名要求,并明确规定不记名预付卡不挂失,不赎回,以防止预付卡被用于洗钱和套现等不当目的。
【责任编辑:赵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