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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就《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答问(4)

央行网站2012年09月27日20:19分类:动向

核心提示:《办法》规定,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1000元。记名预付卡可以挂失、赎回,不设置有效期。不记名预付卡不挂失,可设置有效期,有效期不低于3年。

 

七、问:《办法》规定预付卡发卡机构不得发行或代理销售采用或变相采用银行卡清算机构分配的发卡机构标识代码的预付卡,也不得在卡面上使用银行卡清算机构品牌标识,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由于银行卡受理网络资源具有通用性和开放性,如预付卡发卡机构采用银行卡发卡机构标识代码(BIN号)发行预付卡,意味着发卡机构无需自建受理网络,无需直接签约特约商户,直接利用现有的银行卡受理网络资源和商户资源即可,由此将催生一批仅以发卡为主业、以无偿占用备付金为目的的机构,模糊发卡机构和受理机构以及特约商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助长预付卡滥发。另外,允许预付卡发卡机构发行金融标准的预付卡,还将冲击现有的银行卡市场,并关系到整个非现金支付服务市场的发展格局。为此,根据审慎原则,《办法》禁止支付机构发行采用银行卡BIN号的预付卡。

目前,个别境外发卡机构发行银行卡BIN号预付卡通过境内支付机构或社会机构代理发行(销售),从而逃避我国对境外机构在境内从事预付卡业务的准入和监管,极易被用于跨境资金非法流动、洗钱、套现等活动,扰乱金融秩序,因此《办法》明确规定发卡机构不得代理销售采用或变相采用银行卡清算机构分配的发卡机构标识代码的预付卡,以维护预付卡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

八、问:《办法》为什么规定:“发卡机构应为其发行的预付卡提供受理服务网络,自行拓展、签约和管理的特约商户数不少于该预付卡全部特约商户数的70%”?

答:为避免发卡机构单纯为了吸收预付资金而从事预付卡业务,敦促更多的支付机构开展商户拓展和受理网络建设工作,建立科学、合理的预付卡经营体制,《办法》规定发卡机构应当为其发行的预付卡提供受理服务,其自行拓展、签约和管理的特约商户数不少于该预付卡全部商户数的70%,以敦促发卡机构拓展受理市场,为持卡人提供顺畅的受理服务。同时规定发卡机构按规定委托其他受理机构为其预付卡提供受理服务的,其对特约商户应承担的资金结算与风险管理责任不因受理机构参与预付卡受理而转移。

九、问:《办法》为何禁止使用信用卡购买预付卡和为预付卡充值?

答:主要考虑是:一是禁止使用信用卡购买预付卡或为预付卡充值,可以有效防范预付卡套现和信用卡套现风险互相传递。根据对预付卡市场的调查了解,为逃避对常规套现方式的监管和打击,用信用卡购买预付卡或充值、再通过地下交易市场变现已经成为套现新手法;尽管《办法》通过限额发行、实名购卡和限期赎回等方式增加了信用卡套现难度,但有必要从源头上切断预付卡和信用卡之间的“以卡购卡、以卡充卡”行为,彻底杜绝信用卡在预付卡领域套现行为的发生。二是从行业实践看,部分预付卡发卡机构已从风险防范的角度出发,自觉关闭了其售卡系统中客户使用信用卡购买预付卡的功能。

【责任编辑:赵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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