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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解答代售二手车是否缴纳增值税

新华08网2012年10月15日16:23分类:综合

新华08网北京10月15日电(记者何雨欣 侯雪静)代理销售二手车的企业是否缴纳增值税?“黑名单”企业如何办理退税?企业存货贬值增值税是否调整?15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针对近期纳税咨询热点进行了统一解答。

代售二手车企业是否缴纳增值税?

纳税服务司介绍,自2012年7月1日起,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纳税服务司还介绍,除上述行为以外,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则征收增值税: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黑名单”企业如何办理出口退税?

为预防和打击出口骗税,我国建立了“出口退税审核特别关注信息库”。那么,已经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应该如何办理出口退税?

纳税服务司介绍,对要加强出口退税审核的出口企业或供货企业,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要求其自查,退税机关对自查表分析核查后未发现明显疑点的,可根据审核、审批程序办理出口退税。核查后不能排除明显疑点的,进一步调查。

企业存货贬值增值税是否调整?

有纳税咨询提出,由于市场原因企业存货价格降低,在缴纳增值税时是否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纳税服务司介绍,不需要。所谓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根据相关规定,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完)

【责任编辑: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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