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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外国企业及个人禁入

新华08网2012年10月23日07:27分类:综合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不得经营水路运输业务

新华08网北京10月22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625号国务院令,公布经国务院第21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新华社受权22日全文发布该条例。条例规定,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水路运输业务。

条例分为总则、水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活动、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法律责任、附则6章。条例旨在规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内水路运输安全,促进国内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以及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条例明确,国家鼓励和保护水路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国家运用经济、技术政策等措施,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促进水路运输行业结构调整;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采用先进适用的水路运输设备和技术,保障运输安全,促进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国家保护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和货主的合法权益。

条例规定,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水路运输业务,也不得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参照适用前款规定,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条例还规定,为保障水路运输安全,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路运输市场监测情况,决定在特定的旅客班轮运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航线、水域暂停新增运力许可。

此外,条例明确了载客12人以下的客运船舶以及乡、镇客运渡船运输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本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完)

【责任编辑:王钦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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