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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印发

保监会网站2012年10月23日15:23分类:综合

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12〕94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规范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防范资金运用风险,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2年10月12日

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防范资金运用风险,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保险机构)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衍生产品(以下简称衍生品),是指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指数或特定事件的金融合约,包括远期、期货、期权及掉期(互换)。

本办法所称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以下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境内衍生品交易,不包括境外衍生品交易。

第四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可以自行参与衍生品交易,也可以根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专业管理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参与衍生品交易。

第五条 保险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仅限于对冲或规避风险,不得用于投机目的,包括:

(一)对冲或规避现有资产、负债或公司整体风险;

(二)对冲未来一个月内拟买入资产风险,或锁定其未来交易价格。

本条第(二)项所称拟买入资产,应当是保险机构按其投资决策程序,已经决定将要买入的资产;未在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买入该资产,或在上述期限内放弃买入该资产,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或决定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终止、清算或平仓相关衍生品。

第六条 中国保监会将根据市场发展和实际需要,适时发布衍生品具体品种交易规定。

【责任编辑:王钦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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