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监管滞后 管住备付金给企业创新空间
核心提示:支付宝大安全副总裁江朝阳表示,监管机构在对第三方支付行业进行监管时,对于支付机构具体的产品创新,可以稍微放宽;而对于客户的备付金管理,则强调需要严格监管。
新华08网3月13日讯(王静 钟奕)金融创新在互联网时代正迎来快速发展,但同时其带来的新问题和新风险也对监管机构提出了新的挑战。支付宝大安全副总裁江朝阳在做客新华社新华08网(中国金融信息网)全国两会访谈演播室时表示,对于支付机构具体的产品创新,可以稍微放宽;而对于客户的备付金管理,则强调需要严格监管。
正是由于金融服务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为金融创新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借助互联网技术,商业新业态与金融服务的完美融合,使以人人贷、第三方支付等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迅速崛起。比如阿里巴巴电子商务平台解决了金融体系的信用评级、交易费用、风险评估等问题,大量中小微企业因此受益。
此外,以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为代表的电子渠道正发展成银行业务的重要渠道,成为推动和促进发展方式转型的重要手段。2011年起,央行陆续向第三方支付机构发放支付机构牌照,开始纳入监管范围。
全国人大代表、新华社河南分社社长罗辉表示,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大幅滞后于金融创新的实践,无法切实推动金融改革和创新的进程。尤其是针对以创新见长的第三方支付、人人贷、民间融资等由市场化需求应运而生的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金融监管机构不断出台相关的管理办法,甚至直接叫停某项产品和服务,打击了企业创新的积极性,束缚了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的发展。
支付宝大安全副总裁江朝阳在做客新华社新华08网(中国金融信息网)全国两会访谈演播室时表示,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应重点去控制系统性的风险,保障整个社会公众的利益,不要因为出了一件事,整个社会公众利益、一大片客户的利益受到影响。而企业自身经营风险那一部分,包括个别企业自身的产品、自身的经营风险,可以放给企业自身去承担的。
江朝阳同时强调,在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监管时,主要把握系统性风险和企业自身经营风险。对于支付机构具体的产品创新,可以稍微放宽;而对于客户的备付金管理,则强调需要严格监管,不能让支付机构为了自己的利益去挪用这些钱干别的用场。对于支付机构具体的产品创新,可以稍微放宽一点。从具体的支付产品创新来看,绝大多数是不会造成系统性风险。这方面监管机构可以采取事后监管的方式,就是让企业自己去创新、向市场推出这种服务,然后监管机构可以后续跟踪这种产品的状况、观察它的风险水平如何。如果发现这款产品的风险水平已经超出企业自身的风险承担能力,有可能威胁到公众利益,监管机构可以叫停。同时,电子商务模式和技术创新很快,对支付产品的创新要求也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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