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家详解钱钟书信札被指“作假”的背后
艺术品的真伪谁能一锤定音
——法律专家详解钱钟书信札被指“作假”的背后
钱钟书信札拍卖事件可谓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两家拍卖公司相继于6月3日和6日宣布撤拍。而原上海古籍出版社社长魏同贤称,在保利一度拟拍的3封钱钟书私人信件中,两件据称是写给他的,实为伪造,他为此有可能诉诸法律。
钱钟书先生在世也不能一锤定音
钱钟书信札的真伪,魏同贤能否说了算?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程学林律师说,民事诉讼证据有七种,个人意见可以作为“证人证言”或是“当事人陈述”这两类诉讼证据。但这两类证据并不符合民事审判对于证据与事实间要有“高度盖然性”的要求,正所谓“口说无凭”。
如果钱先生在世,他能否一锤定音?恐怕也不行。北京孙中伟律师事务所艺术法研究中心主任孙中伟分析说,作者本人意见在法律上不但属于一般的证人证言,并且还属于有利害关系的证言,效力还低于普通的证人证言。
艺术品市场确有“老子不认亲儿子”的现象。浙江美术传媒拍卖有限公司市场总监顾宇龙告诉记者,其原因有二:或是艺术家爱惜羽毛,不承认略显稚嫩的早期作品;或是艺术家垄断市场,若非自己亲手卖出的作品,一概不认。
在电视上各种“鉴定”节目中,“专家鉴定”最为吸引眼球。但这样的“鉴定”同样没有效力。一些拍卖企业工作人员就明确告诉记者,许多收藏者都会提供“专家鉴定证书”,但是他们并不认可,必须由公司自己重新鉴定。
“按照现行法规,文物主管部门目前直接管理的仅为文物刑事司法鉴定,所以,关于文物艺术品的民事司法鉴定目前在我国还完全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孙中伟说,现实中最广泛、最活跃的专家鉴定行为都属于民间自发行为,法律对于鉴定人及鉴定机构的资格并没有相应的规定,因此这些鉴定专家、鉴定机构的行为及开具的证书、报告同样不具有法律效力。
“资本盛宴”:且将真伪放一边
钱钟书信札撤拍,对于拍卖方来说会有损失吗?未必。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经过这次风波,市场对于名人信札的价值认知会进一步提升。“也许拍卖公司压根就不打算拍卖这批信札,只是借此机会抬升行情。最后,这批信札完全可能以一对一的交易方式私下成交。”
至于信札真伪,更可以退其次。事实上,艺术品拍卖行业发展到今天,已经成为了一场“资本盛宴”,真伪似乎不再重要。正如金融市场,离开了现货,期货、期权照样可以热炒。
近年来,国内艺术品拍卖市场规模高歌猛进,而艺术品造假也渐入高潮。顾宇龙告诉记者,当今有的拍卖公司知假拍假,有的拍卖公司则“引而不发”,它们利用收藏者急于变现的心理,主动承诺拍卖藏品,但是要预收“图录费”等费用。
而拍卖法第61条中著名的“不保真条款”更是引起了收藏界和拍卖界的对立:“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双方的各执己见不是全没道理,但是显而易见的是,这一条款对拍卖公司是有利的——拍卖法起草的时候有拍卖业者参与其间,而当时收藏远没有兴起。
孙中伟表示,“不保真”的前提是拍卖公司已经尽到了合理谨慎的审查义务,但是许多纠纷的根源是拍卖公司主观上存在欺诈行为,应当以民事上的欺诈行为或刑事的诈骗罪追究责任。“按照立法本意,拍卖公司如果主观上存在欺诈行为,是不能以'不保真’条款来对抗的,但是司法实践中却恰恰相反。”
[责任编辑:王钦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