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债务风险更加扩散化隐蔽化(2)
债务风险治理更需标本兼治
以上这些地方债务出现的新问题及风险隐患,使得过去以堵为主的行政式债务处理方式遭遇巨大挑战。尽管去年12月底,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以遏制不规范的政信合作,但今年以来,政信合作的项目仍激增。政信合作业务一季度末余额为6548.14亿元,同比增长160.85%,环比增长30.56%,远远超过近几年平均两三千亿元的水平,这其中不少项目都涉嫌变相违规。这也在客观上倒逼政府应尽快从地方政府债务产生的根源入手出台更多标本兼治的综合治理措施。
目前,地方政府债务产生的主要根源可以归结为以下方面:当前以GDP为主的政绩考核制度刺激地方政府竞相负债、获取短期经济利益的行为,他们自然会严重忽视债务风险,这是地方政府债务激增的根源;地方政府权力过大,可以滥用土地及资金等而不受更多约束;中央和地方收入财权和事权关系的不匹配也加重了地方政府的预算软约束,他们在可以将负债带来的公共成本外化,因此有着更强的负债偏好。
显然,这些问题都涉及到行政、财政体制等方面的重大改革,而政府开启新一轮改革已经向此方向前进。例如,以转变政府职能转变为中心,以简政放权为起点的行政体制改革已经启动,将推动政府从经济增长型向公共服务型的转型,从而也会从根本上削弱政府负债发展经济的动力。以健全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强化地方政府的预算约束为主要特征的财税体制改革,也有望在今年十八大三中全会后正式启动,这将赋予地方政府更多的财权以匹配事权,也会更多强化人大对于债务管理的监督等。
虽然这些改革措施都有利于从根源上遏制地方政府的债务冲动,但见效显然也需要较长的过程,这就决定在当前地方政府治理严峻的短期形势下,还需要更多见效较快、疏堵结合的综合治理方案。
因此,中央政府需制定统一的政府性债务管理和举债审批制度,各级地方政府也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切实有效且具有操作性的债务管理规定和政府性债务举借的审批制度。中央应实现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全口径管理和动态监督,各级政府也应建立细化的债务预算和收支计划。应对那些债务超标或资金使用违规的地方政府问责以及进行严厉处罚。同时,抓紧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特别是有利于强化地方债务约束和透明化的市政债发行体制应较快建立,以便于地方政府开展基础设施建设。
[责任编辑:王钦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