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局“三定”方案强化监管和规划职能
新华08网北京6月19日电(记者朱诸 韩莹 胡俊超)国务院19日正式下发《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下简称“三定”规定),弱化了能源局在项目审批方面的职责,取消和下放了一批行政审批权,同时又加强其在监管和规划方面的作用。专家表示,这说明能源局正从传统的行政审批机关向服务性机构的转变,也是政府职能市场化转变的尝试,因此,更加有利于我国能源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弱化行政审批 强化监管和规划
“三定”规定明确取消能源局的部分行政审批职责,包括:取消电力、煤炭、油气企业的发展建设规划和专项发展建设规划审批,取消电力市场份额核定,取消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审批,取消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审批等。
另外,“三定”规定还下放部分职能,包括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审批及供电营业许可证核发职责与国家能源局的电力业务许可证核发职责整合,下放区域能源监管机构等。
同时,能源局在能源监督管理、维护能源市场秩序以及能源战略规划等方面的职能得到强化。根据“三定”规定,能源局要加强能源监督管理,推动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推进能源市场建设,维护能源市场秩序;强化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的拟订及组织实施,加强能源预测预警,提高国家能源安全保障能力;推进能源体制改革,加强能源法制建设等。
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表示,加强监管和规划都是为了更好的发展和服务行业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能源局正从一个传统的行政审批部门向现代服务型政府机构转变。
林伯强说,一方面,能源局在监管方面的职能大大加强。将电监会纳入能源局之后,其在电力行业的监管力度会继续保持,同时还会将把监管的范围扩大到油气和煤炭等其他能源行业;另一方面,能源局主掌能源规划,能够将中央和地方对能源的规划战略更好地结合,从而保证各级政府能源战略目标的一致性。
中国能源研究会常务副理事长周大地说,能源局的监管主要体现在对市场的管理,能源局对于行业的监管将主要体现在对具有自然垄断型能源的供、需双方的协调,保证能源行业的发展是在公平透明的环境中进行的,而不是对相关质量和安全的监督。例如,能源局会管理国内石油供应和进口总量,而不会对油品质量进行监督,毕竟那是工商管理部门的事。
周大地表示,由一个部门统筹能源行业管理是我国构建“小政府、大社会、强监管”管理格局以及大部制的一种尝试。
厘清职责 统筹管理
“三定”规定明确,根据国务院赋予能源局的职责,能源局内设机构相应调整,共设12个机构。分别是,综合司、法制与体制改革司、发展规划司、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司、电力司、核电司、煤炭司、石油天然气司(国家石油储备办公室)、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市场监管司、电力安全监管司、国际合作司。
能源局机关行政编制240名,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设立的6个电力区域监管局以及12个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划给国家能源局实行垂直管理,核定行政编制500名。
“三定”规定,能源体制改革工作将由发展规划司转移至法制和体制改革司,电力司、煤炭司、石油天然气司分别承担电力体制改革、煤炭体制改革、油气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而发展规划司主要负责研究提出能源发展战略建议,组织拟订能源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产业政策,参与研究全国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等方面的工作。
新增设的市场监管司和电力安全监管司在原电监会多数职能基础上,职权有所拓展。市场监管司主要监管电力市场运行,监管输电、供电和非竞争性发电业务以及监管油气管网设施的公平开放等。电力安全监管司承担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可靠性管理和电力应急工作,负责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督管理以及依法组织或参与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方面的工作。
尽管能源局依然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但是对他们的有关职责分工作出明确划分。“三定”规定:国家能源局按规定权限核准、审核能源投资项目,其中重大项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国家能源局提出调整能源产品价格的建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涉及能源产品的价格,应征求国家能源局意见等。
周大地说,在原有能源局职权范围的基础上,增加了电监会的相关职责,把两股力量合到一起,更有利于统筹能源行业的发展。另外,厘清发展改革委和能源局的职责范围,也有利于他们明确分工责任,提高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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