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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还需几步走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3年07月01日17:21分类:宏观经济

新华社记者陈爱平 王原

上海(CNFIN.COM / XINHUA08.COM)随着金融机构不断推出日新月异的新金融产品,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受到了技术和道德双层挑战。日前举办的“2013陆家嘴论坛”上,来自“一行三会”的消费者保护相关机构,都传递出将进一步推进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信号。

——金融消费者保护正当时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局长焦瑾璞表示,自去年12月26日成立以来,人行消保局目前已在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发布了相关规定性文件,推出了金融消费权益咨询保护热线电话12363,已在西安、武汉和上海总部三个省市开通试点。并且也推出了一些规范性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针对突出问题进行监督监察。

“特别是针对目前突出的个人信息泄露问题,我们正在就个人信息保护做一些监督检查。”焦瑾璞透露。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刘元表示,“预防为先,教育为主,依法维权,协调处置”是该局的“十六字工作方针”。刘元强调,银监会消保局将通过监管手段来督促指导商业银行在设计、评估、审计他们的产品的时候,就要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关要素镶嵌在业务流程当中,在产品进入市场之前就要有所体现。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李世玲介绍,保险诚信体系建设也在起步中,目前在人民银行和国家发改委共同牵头下,关于保险公司和保险消费者的诚信指标正在研究中,未来也将建立一个信息平台实施惩戒机制。

李世玲介绍,保监会在2012年和最高人民法院一起联合发文,试点推进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统计显示,到今年5月,全国一共调节案件7000多件,这也说明,这种在诉讼前先调节的方式能有效减少诉讼,有效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

——金融消费者保护难点重重

尽管目前“一行三会”都分别设立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但专家认为,目前国内金融消费者保护难点重重。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金可可指出,和一般的消费领域不同的是,金融消费本身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领域,作为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和设计者,金融机构在信息披露、利益分配和行为能力上都具有天然的行业优势,消费者面临的信息不对称就更加明显。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庭长、高级法官杨路介绍,在审理金融案件的过程中也发现,很多的金融机构在利用金融消费者认识上的一些局限性和信息的不对称采用格式条款,然后转嫁风险,或是利用各种手段夸大盈利性而忽略风险性,或是代理一些非本机构的销售等等,这些多多少少会侵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隐私权等。

焦瑾璞指出,现在涉及金融消费的法律不健全,没有上位法,也没有框架性的制度,只有一些散落在部门的部门性规定,消费者维权想要找到切实的依据和明确的主管部门并不容易。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教授周皓指出,在金融改革创新过程中,新的金融产品不断出现,一些新的金融产品比如P2P、网上银行、支付宝等,可能都会面临一个“一行三会”都不监管或是都监管的可能性,这种情况下怎么协调和处理好这种问题,考验的是“一行三会”之间良好的协调机制和沟通机制。

焦瑾璞也表示,在仅理财产品就有一万多种的情况下,作为监管部门,面对众多的金融产品,如何对其进行一个风险性的检测和评估,由此对其进行规范并不容易。

专家指出,在消费纠纷发生之后,消费者一旦投诉不成,就需要进入司法程序,所付出时间和金钱成本很多时候得不偿失,也使得不少消费者只好吃“哑巴亏”。“在实践中往往看到,只有特别较真的消费者才会进入消费纠纷的司法程序。”

[责任编辑:王钦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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