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还需几步走(2)
——境外消费者保护经验值得借鉴
专家建议,在金融创新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之间应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经验,拿捏好平衡。
周皓指出,在金融权益保护机构的架构设置上,美国经验值得学习。2008年次贷危机后,美国金融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设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局。作为一个单独的部级机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有独立的资金来源,享受联储12%的费用,不受政府的制约。
另一方面,周皓介绍,美国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受到金融稳定的制约,美国的金融稳定监视委员会中如果有2/3的成员认为消费者金融保护的政策措施有害于金融稳定的话就可以否决这些措施,以实现金融创新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动态平衡。
世界银行高级法律顾问黄秀银指出,保护金融消费者应实现消费全过程透明化,这里面消费教育也起到很重要的作用。消费者应该很容易的就能够找到全面的、可以理解的信息,金融产品和服务中的条款和相关的信息都要写得清楚明白,消费过程中应该推广标准化的用语和服务流程,化解信息不对称和消费上的专业壁垒。
除了建立金融消费者的硬性框架,金融消费知识应该进行多方面的普及。刘元认为,这里面不仅包括对从业人员和现有的消费者,对潜在消费者也应当进行金融知识的普及。比如针对中小学生,上海已经做出方案准备把金融知识融入中小学生课堂。
[责任编辑:王钦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