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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内贸健康快速发展 市场立法亟待提速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3年09月25日15:38分类:宏观经济

核心提示: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流通法律法规体系得到较快发展,但与发展现状、发展需要相比,流通立法滞后问题仍然突出,在促进产业发展、规范市场行为时,经常饱受无法可依困扰。加快健全市场流通法律体系是保障内贸健康快速发展的当务之急,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夯实法治基础。

新华社记者邓华宁 姚玉洁 黄深钢

北京(CNFIN.COM / XINHUA08.COM)--市场秩序混乱、交易成本畸高,严重制约国内贸易的健康发展、功能发挥。专家学者、基层干部普遍认为,加快健全市场流通法律体系是保障内贸健康快速发展的当务之急、必由之路,呼吁制定商务立法时间表、路线图,通过一揽子立法行动计划解决立法滞后问题,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夯实法治基础。

立法“空白点”多 “无法可依”困扰行业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流通法律法规体系得到较快发展,颁布、修改、清理了大量法律法规,逐步建立起多层次的流通法律法规体系。但与发展现状、发展需要相比,流通立法滞后问题仍然突出,各地、各部门普遍反映,在促进产业发展、规范市场行为时,经常饱受无法可依困扰。

商务部条法司、上海市工商局、浙江省商务厅等单位负责人介绍,我国1982年开始组织力量起草流通基本法草案,并曾多次列入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规划,但迄今仍未出台。

在流通业中还有不少重要的领域仍是立法空白。网点分布不合理、业态发展不均衡、重复建设、低水平同质化无序竞争严重等问题是制约我国流通业竞争力提高的重要原因。商业网点规划管理是发达国家多年来促进流通有序发展的行之有效的手段。商务部、原国家经贸委研究制订商业网点规划管理条例已经多年,2006年上报国务院,但迄今仍未出台。

电子商务近年来呈“井喷式”增长,成为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有效解决电子商务发展与规范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广大电子商务用户和企业的切身利益已是当务之急,但我国迄今还没有一部专门法律法规对网络销售予以规范,有关网上身份认证、支付安全以及电子交易的管理制度也很不完备。

当前国内市场上走私苹果手机等电子产品、走私化妆品等数量惊人,工商部门对此类国内流通领域贩私行为却“看得见、管不着”,因以前可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予以查处,但这一条例已于2008年废止,至今尚未有新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制,工商部门查处于法无据,只能干着急。

商品召回制度是产品质量监控体系的重要一环。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对存在严重缺陷的商品,有关部门应对已出售的商品采取召回措施,但因缺乏召回的操作细则,监管部门难以将有质量缺陷的商品清除出市场。一些汽车内饰产品严重污染空气损害人体健康,群众反映强烈,但监管部门难以干涉,因目前没有此类产品的强制性标准,还有一批这样事关民生的重要商品亟需建立行业标准、国家标准。

“老法”难适“新市场”

我国流通领域一些重要法律,大多制定于上世纪80、90年代,多年来市场变化翻天覆地,一些现行法律已远不适应现实需要,“有章难循”问题相当突出。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最重要法律之一。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颁行于1993年,其时我国刚刚提出市场经济目标模式,市场的许多问题还未出现,20年后的今天市场竞争日益激烈,许多不正当竞争行为得到了充分暴露,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当时情况只规定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且每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都有明确的适用界定,没有将新形势、新条件下产生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纳入到调整范围,监管部门对网络水军、竞价排名等层出不穷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难以依法规制。《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罚力度弱导致违法成本过低,也是当前不正当竞争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

没有计量提供可靠支撑,公平贸易、质量控制等就难有确实的保障。我国现行的计量法1985年颁布、1986年7月1日起施行,计划经济色彩深厚,计量作弊处罚太轻,对无法确定销售收入最高只能罚2000元,有的法条已不具可操作性。如机械、纺织、冶金、化工等许多工业管理部门经过政府机构改革已变成行业协会,而计量法规定“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计量法中有关计量监督的规定也已不适应现实计量执法监督的需要,出现了许多对计量违法行为管不住、不能管,打不痛、打不死的状况,对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如商品房面积的计量监督等也没有作出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于2000年启动计量法修订工作,迄今未果。

《产品质量法》偏重生产领域,对流通领域销售者的责任和义务涉及过少;《价格法》调整范围狭隘、内容不够全面、规定过于原则、处罚不够严厉等缺陷使地方政府部门面对层出不穷物价乱象难以调控、管理;《招标投标法》对监管体制设计不尽合理,对场外交易普遍、虚假和串通招标难以遏制;《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因立法取向、执法主体等原因难以应对现实挑战;1994年实施的《广告法》对手机短信、网络、户外广告等规范缺失;1989年出台的《标准化法》计划经济色彩过浓,有些法条与此后出台法律有抵触,在罚则中居然还有“通报批评”。 

[责任编辑:何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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