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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谈小微企业减半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新政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4年04月09日08:39分类:宏观经济

核心提示:财政部、国税总局8日宣布,自今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享减半计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微企业范围上限由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扩至10万元。

为小微企业减负 为中国经济“加码”

——两部门详解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新政

新华社记者韩洁、高立

北京(CNFIN.COM / XINHUA08.COM)--对处在转型关键期的中国经济来说,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税负,无疑将为中国经济“加码”——作为社会就业的主要承担者,小微企业减负能更好激发企业活力,不仅会吸纳更多就业人群,也有助于应对当前经济增速放缓挑战,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财政部、国税总局8日宣布,自今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享减半计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微企业范围上限由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扩至10万元。如何看待此次优惠政策扩围?优惠范围上限为何定为10万元?优惠政策截止期限如何确定?针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当前为何要扩大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

答:中小企业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和促进市场繁荣的重要力量。为扶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发展,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有力减轻了中小企业税负负担,促进了中小企业发展。具体包括:

——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给予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在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基础上,降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自6%和4%统一降至3%);

——统一并提高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提高至2万元);

——实施了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和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优惠政策;

——免征了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印花税;

——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主体范围等。

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进一步扩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范围,减轻企业负担”。当前国内外经济环境仍十分复杂,为保持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在继续贯彻落实好现行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有必要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以充分发挥小型微利企业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责任编辑:赵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