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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谈小微企业减半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新政(3)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4年04月09日08:39分类:宏观经济

核心提示:财政部、国税总局8日宣布,自今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享减半计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微企业范围上限由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扩至10万元。

问:目前已经是2014年4月份,是否会对优惠政策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造成影响?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管方式。2014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将在2015年5月底前进行汇算清缴,并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因此,此项优惠政策出台时虽已到2014年4月份,但不影响符合条件的企业从2014年1月1日起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问:优惠政策截止期限是如何确定的?

答:现行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出台前,国家曾连续两次出台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为一年,优惠期限较短。因此,现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四年,从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此次进一步加大小微企业扶持力度的优惠政策适当延长执行期限,从2014年1月1日截至2016年12月31日。

[责任编辑:赵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