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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网络集中促销将禁止随意标最低价

国家工商总局网站2014年11月26日08:52分类:宏观经济

核心提示:国家工商总局11月25日发布《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要求网络商家在无依据或无从比较的情况下,不得标称“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促销中附赠的商品,也应提供“三包”服务。

国家工商总局11月25日发布《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要求网络商家在无依据或无从比较的情况下,不得标称“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促销中附赠的商品,也应提供“三包”服务。

征求意见稿共31条,首先规定组织者应对经营者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核实,要在网站显著位置事先公示集中促销活动的促销期限、促销方式和促销规则等信息。

另外,意见稿要求经营者将促销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数量、质量标准、使用时限、使用条件、配送方式、配送价格、配送时限、促销规则的限制条件、促销范围外的商品或服务等信息向消费者公开。广告、宣传应真实准确,不得对商品和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针对公众关心的价格问题,意见稿要求商家不得虚标促销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如果在集中促销前提高价格的,应向消费者说明。

意见稿要求经营者在促销的商品或服务销售完毕后,应在促销页面、购买页面及时告知消费者。如果因商家原因导致交易未能达成,商家应按《合同法》规定承担责任。

促销前提价需公示说明

意见稿规定,网店经营者应在网店页面显著位置公示网络集中促销活动的期限、规则和方式,及促销范围内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数量、质量标准、使用时限、使用条件、配送方式、配送价格、配送时限、促销规则的限制条件、促销范围外的商品或服务等信息。当促销商品售完,要在相关页面及时告知消费者。

针对诸如“最低价”、“出厂价”、“比某某价格低百元”等内容,意见稿规定,经营者不得虚标促销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在集中促销前提高商品或服务价格的,“应当在网络集中促销信息公示中向消费者说明”。

禁止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进行促销活动:

1.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不得与实际不符。

2.对同一商品或服务,不得在同一页面使用两种标价,以低价格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

3.明确标示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但又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

4.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

5.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

6.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

以下是通知原文:

关于《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秩序,国家工商总局组织起草了《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4年12月8日之前将书面意见以信函、传真或Email的形式反馈。 

联系人:黄晓军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八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司 

E-mail:wfc@saic.gov.cn

电话:010-68026385 

传真:010-68026385 

附件:《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国家工商总局

                                                               2014年11月25日

 
 

 

[责任编辑:范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