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记者郭雅茹
石家庄(CNFIN.COM / XINHUA08.COM)--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将大力推进农村扶贫开发作为促进农民增收的其中一条,提出“扶贫项目审批权原则上要下放到县”“建立公告公示制度”“搭建社会参与扶贫开发平台”。专家认为,把审批权下放的同时,鼓励更多社会力量进行监管,有利于加强扶贫资金监管,推动扶贫资金使用更加科学透明。
——建立公告公示制度:扶贫资金使用更透明
1986年我国开始进行大规模扶贫以来,中央和地方政府在扶贫领域投入了大量资金,对扶贫工作产生了积极作用。但近几年,扶贫资金使用和监管中存在的挤占挪用等问题暴露于公众面前,引起广泛关注,公众要求扶贫资金公开透明的呼声越来越高。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党国英说,“过去(没有公开时)扶贫资金发放的很可能不是给贫困户和贫困村。”
以前资金分配和监管是按照专户管理,从省到市到县的一种内部管理方式。而作为扶贫开发政策的受益群体以及其他部门对于中央下拨资金数量、资金用途、受益人却知之甚少。导致预期受益群体不了解用于自己身上的资金数量和具体用途。同时,因为不知道资金具体情况,在参与扶贫开发和监管方面无的放矢。
一号文件提出,建立公告公示制度,全面公开扶贫对象、资金安排、项目建设等情况。“这是中央级文件中首次提到对扶贫资金的投向、受益对象等进行公示、公开的内容。”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吴国宝说,“这将会产生很大的积极作用。”
党国英认为,“现在讲扶贫资金要瞄准,这个内容的提出意义很大,政府公共决策必须公开,公开实际上是对政府的约束。”
吴国宝介绍,之前财政部和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发过两个关于财政扶贫资金的管理条例,条例涉及对资金的使用应该公开公示。他认为,之前提到的公开公示是从资金管理角度提出,而这次文件从国家层面、从农村发展和扶贫开发的角度提出公开公示扶贫资金的使用,能够在制度层面,减少和避免扶贫资金在使用和监管中存在的盲区,避免浪费和挪用,增加扶贫开发工作的有效性。
——项目审批权下放:提高基层扶贫针对性
我国扶贫工作由政府主导,旨在帮助扶贫对象,改善发展条件,增加就业,增加收入。
以往的扶贫项目审批往往是从上到下的管理,报到省里批准,省里审批的项目未必符合基层的实际情况。但是扶贫项目面对千家万户,需要根据不同扶贫类型、贫困原因确定有针对性的扶贫开发方式和帮助方式。因此,只有接近贫困户的县级政府才了解项目情况。
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扶贫项目审批权原则上要下放到县,省市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吴国宝说:“扶贫项目审批权下放到县,是个重要的进步,将对改善项目计划和审批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起促进作用。”
在精准扶贫时代,扶贫重点从贫困县下移到村到户,这样政策的出台,使现有资金管理机制松绑下沉,让有限资金更高效、更精准地用在刀刃上,更好地分配给扶贫对象和相关项目,基层扶贫活力将被最大限度激活。党国英也认为,“决策权下放给地方肯定要好”,只有最基层才能更了解需求。
同时,专家认为,扶贫资金管理出现的挤占挪用等问题,既有制度层面、机制方面的问题,也有制度不完善、制度执行不严格的问题。因此,改变这一状况,最根本的办法是创新、改革扶贫资金管理机制,彻底改变扶贫资金审批权“一管就死、一放就乱、一乱就收”的循环。扶贫项目审批权下放到县,省市监管,将对于扶贫资金管理起到积极作用。
——搭建社会参与扶贫开发平台:期盼制度更加细化
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健全社会扶贫组织动员机制,搭建社会参与扶贫开发平台。党国英认为,从一定程度上来看,这是对社会组织参与扶贫工作的肯定。
从动员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关注支持扶贫工作方面看,这是鼓励更多的社会组织投入到扶贫开发中来。从基层扶贫开发项目的规划和实施过程看,鼓励社会组织参与扶贫工作,购买一部分社会组织的相关社会化服务,更有效地进行扶贫工作。进入到扶贫领域的社会组织可以在公示和公开的对象监管上扮演重要的角色,使扶贫开发和监管过程更公开透明。
另外,从1994年的《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中就提到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协调力量扶贫,201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提出“建立和完善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扶贫开发制度”。有专家表示,社会参与扶贫的落实情况还不够,需细化制度。
吴国宝认为,在制度层面需要做规划和完善,比如项目规划、审批过程如果需要听证等,可以允许社会组织参加。
要促进优惠政策落地,不应做太多分级。吴国宝表示,大多数情况下,只有大规模的社会组织才能享受到有关政策,可对于从事扶贫工作的社会组织来说,无论大小,都在为困难群体做贡献,如果扩大政策范围,不仅会对社会组织参与扶贫工作有帮助,更会进一步推动扶贫工作。
同时,地方政府和扶贫部门应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发挥比较优势,参与项目规划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