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记者王贤
武汉(CNFIN.COM / XINHUA08.COM)--“不懂其他国家税法,享受不到应有的税收优惠”“税收征管时间不同步、税票分割难、重复征税普遍”“出现涉税争议,不知道找谁协商处理,去哪儿说理”“遇到税务稽查就慌了神,只能盲目补缴税款”……
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加速“走出去”,2014年我国实际对外投资已超过利用外资的规模,成为资本的净输出国;同时,海外涉税问题和风险日益突出,成为不少“走出去”企业心中的“痛”。一些税务干部和业内人士认为,“走出去”企业应苦练内功,加强对所在国税法和税收协定的学习培训,提升维权意识,用好用活优惠政策,以规避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
“走出去”企业面临多重涉税风险
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财务处处长陈昌义最近正在为一笔税款的抵扣发愁。她说,公司在巴基斯坦有一笔8000多万元的收入,当地税务部门以收入作为税基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交了900多万元的税。但收入对应的人力、办公、差旅费等成本都在国内。如果在国内以实际利润算抵扣税额,而不按8000多万元的收入作为税基算抵扣税额,两者就相差100多万元。
中铁大桥局集团在海外市场每年有10亿元左右的产值,公司财务主管周靖反映,海外一些国家和地区税制与国内差别很大,税收征管时间很不同步,如澳门对当年税收的汇算清缴在次年下半年,正式征管要等到第三年,而国内一般在次年5月底,这就给企业在国内抵扣税款等带来了不便。另外,由于外汇管制,公司海外项目在国外的税收不能及时汇过去,平添税务风险。
更多的企业并没有享受到税收协定带来的实惠。湖北省地税局副局长肖绪湖介绍说,税收协定指的是对所得或者财产如何避免双重征税、如何在国与国之间防止偷漏税达成的协议。它属于国际法的范畴,中国法律规定国际法高于国内法,“走出去”企业到没有与中国签订协定的国家,是按照对方的国内法来征税;到签订了税收协定的国家,就按照协定来执行。
此外,在中国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可以就其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在中国抵免。目前,中国已经与99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加上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共有101个协定和安排。
中交二航局财务部总经理姚光华坦言,公司在南美、东南亚、非洲、欧洲等13个国家有20多个项目,涉及的国家多、范围广、税制差别大,且政策变化频繁,税收问题本来就比较复杂,靠企业自己去理解这么多国家的税法很难;一些优惠政策理解不到位,就容易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
北京市税务部门日前对281户“走出去”企业的调查数据显示,2011年至2013年度企业境外所得中,90%来源于已与中国签署税收协定的国家和地区,但仅有26户企业享受过税收协定的“待遇”。
税收知识不够 政策理解不透 维权意识不强
近年来,湖北税务部门加强对企业“走出去”税收服务,为“走出去”企业提供跨境涉税常识“普及化”基本服务,为一般跨境涉税诉求提供“常态化”个性服务,为复杂跨境涉税诉求提供“定制化”高端服务;帮助企业了解税收协定中的优惠政策,并积极与其他国家磋商,解决企业在海外的涉税争议。
2015年2月,华新水泥公司向黄石市国税局反映,其在T国设立的子公司从国家开发银行取得贷款并支付利息,T国税务当局拒绝按照两国税收协定对利息免税。在国家税务总局的协助下,T国税务主管当局与我国达成一致,同意利息免税,为华新水泥避免了500余万美元的税收损失。
湖北省地税局税政一处处长胡波称,目前“走出去”企业税收方面的维权意识不强,对税收协定和安排普遍缺乏了解;华新水泥等湖北税务部门帮助企业海外维权成功的案例,都是税务部门到企业走访时了解到的,企业主动找税务部门帮助维权的少之又少。
一些税务干部认为,对中国与海外国家和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和安排“陌生”,对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理解不透,是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税务风险上升、经营成本增加的主因。
湖北省国税局总审计师吴维平称,2011年至2014年,我们只出具了48份中国居民身份证明;2011年至2013年,共为18户企业办理境外所得抵免33次,抵免税额1.8亿元。她说,现在的数字偏低,说明企业对税收协定的理解和运用还相当不足。
税收协定税率往往低于东道国的国内法税率。以俄罗斯为例,国内法对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的标准预提所得税率均为20%,根据我国与其最新签订的协议,利息的预提税率为0,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税率为6%,这就可以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
“现在很多企业缺乏了解本国税法、投资所在国税法和税收协定的专业人才,到国外投资经营遇到税收问题,多是私了,花几个钱搞定,这是对税收协定缺乏了解的表现。”肖绪湖说,不管是大企业还是小企业,都有权享受税务部门提供的税收服务。
树立四种理念 用好用活优惠政策
陈昌义等人反映,我国只与南美十来个国家签订了税收协定,“走出去”企业较为集中的秘鲁、尼加拉瓜等地都没有签,希望国家加快与这些国家的商签合作,让企业得到更多实惠。同时希望税务部门加强对企业跨境税收问题的培训组织,消除信息不对称问题。
肖绪湖、吴维平等税务干部认为,税务部门更好地服务企业的同时,“走出去”企业也应树立风险理念、内控理念、法治理念和诚信理念等四种理念,结合自身情况,进行全方位的境内外税务分析,用好用活政策优惠,有效化解涉税风险。
树立风险理念,将跨境涉税风险控制前置于境外投资决策环节。“走出去”企业应未雨绸缪,在境外投资和项目决策时,将税务因素作为投资决策分析的重要内容。
树立内控理念,有效化解风险。打铁还要自身硬,“走出去”企业应减少随意性,避免产生额外的税收成本。如集团内交易定价若不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导致减少某国税收权益,主管税务当局就有权进行转让定价调查调整,企业不仅面临较高的补税甚至罚款风险,税收信誉度也会有损失。
树立法治理念,用足用好税收协定。企业要加强培训,吃透相关税收政策,一旦正当权益受损,就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权;“走出去”企业遇到境外税务当局违背税收协定的行为时,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反映,用足用好税收协定这个“护身符”。
树立诚信理念,税企诚信合作实现双赢。少数企业在寻求境内税务机关帮助时,往往有选择性地披露信息,严重影响了税收服务效率,还可能适得其反,让问题更复杂。税企双方应敞开心扉,共同打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税收发展环境。
胡波说,企业应到我国税务机关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凭此到对方国家税务机关申请享受协定待遇;企业在境外遇到涉税纠纷、歧视待遇,应及时向我国税务部门反映,并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企业与境外子公司之间的转让定价问题,也可以通过双边磋商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