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个人转让创新企业CDR差价收入三年内免征所得税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9年04月12日17:17分类:快讯

新华财经北京4月12日电(记者董道勇) 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12日联合发布公告,明确了投资者投资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即“创新企业CDR”)试点阶段涉及的所得税、增值税及印花税政策,从税收层面为CDR的落地提供了制度保障。

贝塔金融研究院院长徐阳认为,从目前来看,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投资创新企业CDR的所得税以及增值税均不需要缴纳,这表明了国家对于创新企业的支持,同时通过税收减免来强化金融市场对创新企业的资金支持,即减缓了创新企业的融资问题。此外,不排除借此来吸引优秀的创新企业来上证和深证上市的可能性。

自2018年以来,“创新企业CDR”的发行就一直是金融市场热议的话题。2018年3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明确允许创新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或CDR,支持创新企业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证券上市,深化资本市场的改革与扩大开放。同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拟在两个首发办法中增加针对创新企业豁免适用部分首发要求的规定,从法律法规的衔接层面为CDR的落地提供了制度保障。

此次财政部等三部门进一步明确个人、机构及企业投资者在投资创新企业CDR过程中所涉及的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政策,从税收层面为投资者参与CDR的发行及投资提供了制度保障,有助于推动创新企业CDR的落地实施。

公告指出,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三年(36个月,下同)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三年内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对于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在境外已缴纳的税款,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双边税收协定(安排)的相关规定予以抵免。

公告指出,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视同转让或持有据以发行创新企业CDR的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

公告指出,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三年内暂免征收增值税;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公告指出,自试点开始之日起三年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创新企业CDR,按照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公告所称创新企业CDR,是指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规定的试点企业,以境外股票为基础证券,由存托人签发并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公告所称试点开始之日,是指首只创新企业CDR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发行批文之日。

编辑:罗浩

声明:新华财经为新华社承建的国家金融信息平台。任何情况下,本平台所发布的信息均不构成投资建议。

 

新华社民族品牌工程:服务民族企业,助力中国品牌

新华社品族品牌工程

[责任编辑:周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