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财经北京3月9日电(记者吴丛司 陈奥) 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银行业协会秘书长刘峰表示,《商业银行法》是我国银行业一部重要的基础性法律规范,《商业银行法》的适时修改,对于强化金融法治顶层设计、保障商业银行稳健经营、构建金融有效支持实体经济机制建设等均有重要意义。
2020年10月,人民银行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此,刘峰就《商业银行法》修订提出四点建议。
一是明确银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和性质。参照我国《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保险法》乃至《律师法》等对其行业协会的规定,明确银行业协会实施自律性管理的法律地位。可以在《商业银行法》总则中明确规定“银行业协会是银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商业银行应当加入银行业协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可以加入银行业协会”。同时还应增加对于银行业协会独立性、自律性、公益性等性质的规定。
二是明确银行业协会的法定职能。修订《商业银行法》应明确银行业协会在维护会员单位共同利益、开展自律管理、发挥中介作用和集约会员资源等方面的职能,保障其作为银行业法定自律组织依法履职。
修订《商业银行法》应明确银行业协会有权制定自律规范、行规行约等开展自律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制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以及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规范,赋予银行业协会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的会员,依法依约实施自律管理权力,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明确在涉商业银行利益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监管规制等制定过程中,有关司法、立法以及政府部门应当听取银行业协会的意见。明确银行业协会有权代表会员单位提起公益诉讼,依法维护行业权益。同时,结合金融监管部门开展“放管服”新政,还应进一步明确银行业协会在银行从业人员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能力测试、继续教育等方面的服务职能,推进银行业诚信制度和信用体系建设。
修订《商业银行法》应依法赋予行业协会有权组织制定行业标准、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允许行业协会依据职能开展机构评级、产品备案、产品评级和认证制度等公益性服务职能,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正常金融秩序。倡导银行业协会建立会员之间、会员与协会之间、行业协会之间的信息沟通、协调、共享机制,推动和其他国家及地区的相关资质互认工作,争取国际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
三是强化银行业协会的治理机制。《商业银行法》修订应当有利于完善银行业协会运行与内部的组织治理,通过法律规范其作为社会团体的自治组织属性。从法律层面尊重行业协会的独立性,保障行业主管机构对银行业协会根据法律和协会章程开展有关监督、检查与指导等工作,支持银行业协会以其独立地位充分开展行业自律活动。《商业银行法》修订,应增加关于银行业协会权力机构、章程和理事会等有关内容。
四是增加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等法律规定。借助《商业银行法》的修订,还应增加有关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国际司法协助等方面的内容。近些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综合运用呆账核销、诉讼清收、不良贷款重组、破产债权处置、批量转让、以物抵债、贷款减免等多种手段处置不良贷款,取得较好的成效。因疫情导致的金融风险具有滞后性,银行的资产质量压力仍存,有必要增强风险意识,前瞻应对不良资产的反弹。有必要在业务经营规则专章中增加对不良资产处置的原则性规定,并研究制定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条例等工作。
另外,鉴于近些年来国际上涉及银行司法协助等问题,在《商业银行法》修订中,还应增加对外提供客户信息的限制条款或阻断条款及其罚则等。
编辑:赵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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