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街论坛】业内建言:用好法治方式化解金融风险 推进金融机构刑事合规建设

新华财经北京10月21日电(史可、丁晶)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法治是化解金融风险的可靠手段。在20日晚举行的2021金融街论坛年会——“治理体系与金融安全”分论坛上,与会嘉宾针对如何用好法治手段化解金融风险、金融机构的刑事合规建设等议题发表了看法。

新华财经将嘉宾发言核心整理如下:

国际商会仲裁院副主席师虹表示,建议把调解机制写在争议解决条款中。现在很多金融机构也会为国外的公司贷款,中国的企业也会向国外的金融机构贷款,所以这些贷款协议的争议解决条款都是涉外的合同,建议的方式是调解加仲裁。师虹称,写仲裁条款的时候,可以关注以下几点:第一,仲裁机构的选择可以是北京仲裁委员会,也可以选择其他的一些国际仲裁委员会、仲裁机构。第二,一定要找专业的律师,从合同起草到整个的流程都要有专业的团队介入。

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法律部原总经理付少军表示,2018年4月27日,资管新规的发布标志着强监管时代的到来。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也就是著名的“九民会议纪要”,如果说资管新规从监管的角度,加大了对金融市场的监管,“九民会议纪要便是对资管新规等金融监管措施的司法化,也是从司法的角度保障了金融监管措施的落地和生效。

付少军表示,资管新规等金融监管措施的司法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从理念上是相互借鉴的,资管新规特别强调穿透式监管模式,强调对市场管理产品向上要穿透到最终的投资者,向下要穿透到资产,在“九民会纪要”里面就强调了要实行穿透式审判思路,所谓穿透式的审判思路就是在审判工作中,要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要揭示当事人的真实法律关系。

第二,将金融监管机构强制性的规定司法化,进一步增强监管措施中禁止性规定的法律执行力。无论是法官、仲裁员还是律师,在审判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话题就是合同效力问题,无论是合同法的第52条,还是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四条,以及民法典的第153条,都强调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只能是法律和行政法规。

第三,金融监管机构的许多措施、规定等等都在九民会纪要中予以了明确,予以司法化,司法机关通过制定规则办案件等方式,进一步将监管措施司法化,增强了金融监管措施的刚性约束和政策执行力。从司法的角度保障了金融监管措施的落地和生效,助力了金融风险的防范与化解。

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卫东表示,金融机构刑事合规影响非常大。从律师角度来讲,刑事合规的建设不外乎几个方面:首先可以帮助金融机构明确刑事风险点在什么地方,帮助金融企业明确在刑事合规方面可能存在的风险。第二,帮助金融企业正确的区分机构涉及到的刑事风险。

厄瓜多尔太平洋大学亚太中心主任、北京语言大学中拉中心副主任、厄瓜多尔前交通和公共工程部长、厄瓜多尔驻中国大使馆前商务参赞Hector Villagran表示,在过去二十年当中,中国和厄瓜多尔的关系越来越友好,这是非常好的机遇,让我们能够更多去推动双方的关系。在政府层面,两国已经建立了友好的外交关系。除了在两国外交上友好的往来,希望能够更多的缔造一些中国律师和厄瓜多尔律师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希望两国律师在未来能够有更多的合作。

天元律师事务所张晓庆表示,法律服务要替金融机构和其他企业把控金融风险和经营风险,防范是把控风险更重要的一面。让律师更早介入业务,用底线思维模式把控风险更有利于风险防控。

西城区律师协会副会长王阳律师表示,金融业务风险防范是一个多方参与、全方位的联动机制:涉及学术界对规则的理论研究,涉及行业主管部门对监管规则的研究及对金融产品发行的审核注册,也涉及金融机构自身内部风控合规部门的事前事中风险评价与把控;出现金融业务纠纷后,作为事后风险化解机制,还涉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投诉与监督处罚机制、自律组织的调解机制、金融法院的专业化司法体系发挥作用。

法律专业服务机构作为外部独立专家,为金融行业的政策制定、金融机构的合规体系完善、金融产品的发行合规、金融产品纠纷调处及风险化解等覆盖金融业务全方位提供法律合规及化解风险相关的法律服务。例如,在新规的制定及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以基金业协会为例,建立了法律服务人员与协会交流工作机制,重大规则出台前,邀请法律服务人员的闭门会议机制;以银行间交易商协会为例,在市场处罚中引入法律专家参与自律处分会议;以金融机构为例,基本都建立了外部律师库为机构提供专业支持。律师全面参与到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联动的金融风险防范体制的构建。

铸成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路勇表示,近年来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在金融领域大量应用,随之而来也带来了知识产权与司法维权方面的一些问题。一方面,在知识产权方面,目前很多金融机构已经申请了大量的专利,但专利质量还不是很高,建议要进行质量把控和管理。

另一方面,在司法维权上,实务中遇到很大问题是人工智能等金融科技技术,算法是核心,在竞争对手服务器去取证实现难度较大。在此呼吁司法机关应该再进一步做出创新的尝试,可以参照著作权法的保护方式,采纳类似接触加实质性近似的模式。也就是说,如果竞争对手产品的技术效果或功能跟专利技术方案的效果类似,再加上一些接触的证据,就可以考虑认定原告达到举证的门槛,举证责任则转移到被告一方,从而化解举证难维权难问题。


编辑:史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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