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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护航利率市场化 世界经验供参考(2)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3年08月07日16:25分类:人民币动态

核心提示: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推进,存款保险制度在利率全面市场化之前一定要出台。纵观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存款保险制度,有很多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存款保险制度诞生于美国。1933年6月,为应对经济危机以及银行破产风潮,美国国会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明确建立了全国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次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正式开始为参保银行提供存款保险服务。

此后,世界各国也开始建立自身的存款保险制度。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来看,中等收入和发达国家占了绝大多数。

国家/地区

存款保险制度建立时间

存款保险机构

美国

1934

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印度

1962

存款保险和信用担保公司

日本

1971

日本存款保险公司

法国

1979

法国存款保险基金

意大利

1987

银行间存款保险基金

中国台湾

1985

中央存款保险公司

韩国

1996

韩国存款保险公司

中国香港

2004

香港存款保障委员会

2009年6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联合国际存款保险人协会发布了《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在全球应对金融危机经验的基础上,在总结世界各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行状况之后,提出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准则,为各国加强存款保险制度提供指导意见。存款保险立法由此迈入了国际统一化的轨道。

参保成员与资格管理

在参保成员方面,一般从事吸收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都可以成为存款保险的成员机构,不过各国界定被保险机构范围的依据与原则是不同的。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采用属地原则:凡是在一国境内吸收存款的全部金融机构包括我国银行的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都在承保范围内,但不包括本国银行在他国的分支机构。

国家

加入方式

成员机构

外资银行机构是否加入

美国

强制与自愿相结合

国家银行、联邦储蓄协会、联邦储蓄银行、商业银行、存贷机构、储蓄银行以及产业贷款公司

对于吸纳存款的外国银行,按照与美国银行同样的标准加入存款保险

日本

强制

普通银行、长期信用银行、信用合作体、劳动银行、Shinkin Banks

外国银行不包括在存款保险范围内

保险限额的确定

部分国家对存款保险采用了全额保险制.即对所有投保的存款都进行保险。由于全额保险制事实是使得原先的隐形保险制度显性化.容易引发道德风险,所以大多数国家都对存款保险设立了一个最高限额。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和国民收入等因素的不同,各国设立的保险限额的差异较大,但对受保护的账户比例却普遍较高。

国家

加入方式

成员机构

外资银行机构是否加入

美国

强制与自愿相结合

国家银行、联邦储蓄协会、联邦储蓄银行、商业银行、存贷机构、储蓄银行以及产业贷款公司

对于吸纳存款的外国银行,按照与美国银行同样的标准加入存款保险

日本

强制

普通银行、长期信用银行、信用合作体、劳动银行、Shinkin Banks

外国银行不包括在存款保险范围内

部分国家和地区保险限额及保险存款与保险账户覆盖率 来源:IAD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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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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