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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功胜:存款保险制度具有纠正和风险处置职责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5年04月03日15:02分类:中国央行

核心提示:央行副行长潘功胜表示,中国存款保险制度具有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的必要职责。存款保险条例实现了与《企业破产法》有序衔接,有利于司法能够更加迅速有效的介入,提高风险处置和市场退出的效率。

北京(CNFIN.COM / XINHUA08.COM)--央行副行长潘功胜3日表示,中国存款保险制度具有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的必要职责。存款保险条例实现了与《企业破产法》有序衔接,有利于司法能够更加迅速有效的介入,提高风险处置和市场退出的效率。

潘功胜在国新办举行的政策吹风会上表示,在公布的存款保险条例中,赋予了存款保险基金一些必要的职能。在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上,很认真的研究了国际上存款保险制度发展的进程中的经验教训,尤其是在金融危机之后的国际上主要经济体的存款保险制度改革的情况。

金融危机一个非常重要的经验是,纯粹的付款箱是不成功的,也就是存款保险不能等银行出了问题再被动偿付存款人。在建立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时候,在更大的程度上参考了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美国在金融危机的时候,倒闭了500多家银行,对整个金融体系的影响没有那么大。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具有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的必要职责。

潘功胜表示,存款保险条例中,提出存款保险基金可以对金融机构进行风险警示,可以行使早期纠正的职责。比如当资本充足率下降到某个水平、风险到了某个程度时,可以和人民银行、银监会一道,要求投保机构补充资本、控制资产增长、控制重大交易授信、降低杠杆率等。这些早期纠正的措施,使金融机构最终发生倒闭的概率大大降低。

在制度设计中,存款保险制度被赋予了风险处置的职责。当投保机构出现问题的时候,存款保险可以担任接管组织、实施对被撤销机构的清算等,在进行接管问题的投保机构后,可以采取收购承接等方式,支持其他的好银行来收购问题银行,通过这样的一些手段,把整个对金融系统的影响降低到最小的限度,同时实现基金使用成本最小化。

存款保险条例出台将会实现与已经发布的《企业破产法》衔接。《企业破产法》里第134条是规范金融机构的破产,存款保险条例实现了与它的有序衔接,有利于司法能够更加迅速有效的介入,提高风险处置和市场退出的效率。

[责任编辑:刁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