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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昨再开庭

http://stock.xinhua08.com/来源:上海证券报2012年07月25日08:25

核心提示:黄光裕内幕交易案引发的民事赔偿案25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尽管有两名原告因故暂时撤诉,诉讼进程可能漫长而持久,结果也很难预料,但无碍该案成为中小投资者因内幕交易维权的标志性事件。

历时近两年的股民诉黄光裕等中关村内幕交易责任人赔偿损失一案,昨日在北京二中院再次开庭。因两名原告临时撤诉,本次只有两名股民进行索赔,金额共计700余万元。双方的一个巨大分歧是,股民损失和黄光裕内幕交易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该案择日将再次开庭。

那个曾经在狱中遥控“赶走”原国美董事局主席陈晓的黄光裕,现在却不得不想方设法摆脱数位名不见经传的股民的“纠缠”。

7月24日上午9时30分,历时近两年的股民诉黄光裕等中关村内幕交易责任人赔偿损失一案,在北京二中院再次开庭,此次庭审共分为上下午两场。令人颇感意外的是,原告4名股民中有2位临时撤诉。

原告代理律师张远忠称,这次进行索赔的股民有2人,索赔金额共计700余万元。其中,此前曾撤诉的李岩本次索赔额为89万余元,与其他股民索赔内容基本相同,主要包括股票交易的差价、佣金、印花税以及利息等。而黄光裕一方的代理律师则对记者表示,上周五才从法院得知2名原告撤诉的消息,这次原告方并没有提出新的证据来证明其损失与黄光裕、杜鹃买卖中关村股票的行为有任何因果关系。

目前双方已完成质证、选择适用法律环节,并将择日再次开庭。

两名原告索赔700余万元

当天,北京二中院戒备森严,原先可供媒体进出的北门贴出通知,要求所有媒体人员均需到法院换取旁听证进场。

可是,当本报记者来到换取旁听证处,却被告知,当天所有的旁听席位均被预定完毕,不能进入庭审现场。但事实上,那些早已进行预定的媒体记者也均被临时告知不能进入法庭。

上午9点15分,本报记者通过安检辗转进入法院,但只能待在休息室等候上午庭审的结束。记者观察一番后发现,当天庭审的法庭在二中院中属面积较小的,且前后门均被“严加看管”。12点40分左右,上午的庭审结束,此时二中院内外共有20余家平面和电视媒体等候。

记者了解到,上午庭审的主要内容是股民李岩的诉讼,原告并没有出庭。李岩曾经于2011年对黄光裕起诉但随后撤诉,后又再次起诉。

记者从获取的起诉书中发现,相比去年索赔155元,李岩此次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76.93万元及利息12.68万元(自2008年11月8日始至2011年9月19日止),共计89.61万元。

原告代理律师张远忠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上午的庭审双方把证据做了交换,初步发表了质证意见,下一次应该还会开庭。目前起诉黄光裕的股民有两个,但是等待起诉的股民还有很多。和上次相比,这次股民李岩提交了一些新的证据。”但其并没有透露详情。

记者查看了张远忠的证据目录,所列仅有三条,即“股票账户”、“资金股份对账单”、“黄光裕一审判决书、二审判决报道”。

下午的庭审于15点开始,将近19点结束。另一名原告吴屹峰同样没有出席,仍然由张远忠代理。该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56.17万元及利息91.66万元(自2008年11月8日始至2011年9月19日止),共计647.83万元。证据方面与李岩的并无太大差异。

值得注意的是,在下午的质证过程中,针对吴屹峰曾经在中关村停牌前一周突击买入,其中一天当中买入40余万股,某一笔成交量高达30万股,黄光裕方面律师提出,这一买入方向与黄光裕一致,而在股票复牌后大涨消化利好消息时,吴某并没有及时获利了结,直至股市系统风险导致大跌。

黄光裕方面代理律师在接受采访时则表示,“我们一共向法院提供了32份证据,应对两个原告有31份是相同的,唯一的差异是交易明细方面。”

举证与因果关系成焦点

在股民诉黄光裕、杜鹃内幕交易赔偿纠纷案中,究竟是不是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应该由谁来证明内幕交易行为与原告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一直是焦点所在。

原告方代理律师张远忠对记者表示,证劵欺诈具有国际共通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依据国际惯例进行审理。“对于因果关系举证问题,被告方应当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原告应当只承担证明自己有交易、有损失、对方存在证劵欺诈行为的举证”。他强调,据此,他们已经完成了原告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

但是,黄光裕方面代理律师则认为,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证明责任在于原告。在上午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张远忠提供的证据不完整。“原告律师应当提供2008年8月至2008年11月的交易记录,但是对方只提供了2008年8月至2008年9月的交易记录,这是极不负责的表现”。

对此,张远忠辩称,原告李岩近期在外地出差,因此准备不全,没法全部带到法庭。而且,在下午的庭审中,张远忠提供的证据截止日期依然为2008年9月份。

此外,双方在庭审过程中的另一个巨大分歧是,股民损失和黄光裕内幕交易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张远忠认为,依据《证券法》第76条:“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黄光裕内幕交易案明确显示其内幕交易行为与投资者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内幕交易行为人应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而黄光裕一方律师则表示,黄光裕、杜鹃买卖中关村股票的行为与众原告买卖中关村股票的行为均发生在全球性股灾之时,无论黄光裕、杜鹃,还是其他中关村股票投资者,都不可能在该轮投资中获益。“黄光裕、杜鹃涉嫌内幕交易买入中关村股票后,因系统风险因素影响,最终发生巨大损失,实际投资损失数亿元,所谓的账面盈利3.06亿元只是2008年5月7日这个时点的一个浮动盈利而已,所谓盈利完全是一个伪命题。这说明系统风险是原告甚至被告股票损失的根本原因。”

此外,记者了解到,临时撤诉的另两位原告可能于近期再次提起诉讼。张远忠必须在8月24日之前,将此次所欠相关证据提交法院。

【责任编辑:李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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