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修改规则提高外资参股券商比例上限
核心提示:证监会24日就《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和《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的修订向社会征求意见,拟提高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比例上限。此次修订把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境外股东的持股比例上限从33%提高至49%,并将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申请扩大业务范围的经营年限从5年缩短至2年。
新华08网北京8月24日电(记者赵晓辉 陶俊洁)证监会24日就《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和《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的修订向社会征求意见,拟提高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比例上限。
此次修订把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境外股东的持股比例上限从33%提高至49%,并将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申请扩大业务范围的经营年限从5年缩短至2年。
此外,为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框架下积极稳妥推进证券公司对港澳台地区开放,这次修订明确“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参股证券公司的,比照适用本规则。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经营满足一定年限和相关条件后,可申请扩大业务范围,如一定区域内的经纪业务、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等。按照规定,一家券商申请扩大业务范围,一次申请不得超过两项。
据介绍,现行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制定于2002年6月,并于2007年12月修订重新发布。《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与修订后的外资规则同时发布。
根据2012年5月3日至4日召开的第四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达成的成果,我国承诺“允许外国投资者在合资证券公司中持有不超过49%的股份”、“允许合资证券公司在持续经营满两年以上且符合有关条件的情况下,申请扩大业务范围”。为履行上述承诺,落实对话成果,证监会对相应的外资规则和子公司规定进行了修订。
【责任编辑:王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