夯实市场基础建设 大商所完善仓单管理办法
核心提示:10月29日,大连商品交易所对《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豆油、棕榈油、焦炭标准仓单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标准仓单管理办法》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等规则条文进行了修改完善。
□本报记者 胡东林
为适应市场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期货市场服务产业的功能,10月29日,大连商品交易所对《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豆油、棕榈油、焦炭标准仓单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标准仓单管理办法》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等规则条文进行了修改完善。
据悉,《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豆油、棕榈油、焦炭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修正案》第四十四条中将豆油标准仓单注销截止日期调整为每年的3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的规定于2014年开始施行。2013年12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注册的标准仓单应当于2013年12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进行注销;2014年第一个工作日至2014年3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注册的标准仓单应当于2014年3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进行注销。其他规则修正案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据介绍,近年来,大商所坚持以规则制度完善为重点不断夯实市场基础建设,先后对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以及棕榈油期货合约相关规则进行了系统修改。从历次修改来看,新的合约相关规则均在执行国家新标准的同时兼顾对原期货合约相关规则的继承,充分考虑了现货贸易和行业惯例,扩大了商品可交割量,促进了期货市场功能的发挥,进一步提升了交易所对实体经济的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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