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公司代表基金对外行使投票表决权
基金业协会发布工作指引
基金公司代表基金对外行使投票表决权
本报记者 曹淑彦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12月26日发布实施《基金管理公司代表基金对外行使投票表决权工作指引》及起草说明。基金管理公司行使基金的投票表决权,是代表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手段,对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推进证券市场规范发展有重要意义。《工作指引》的发布实施将促进基金管理公司忠实履行受托人义务,指导基金管理公司代表其管理的基金对外行使投票表决权行为,充分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
《工作指引》共十七条,其中第三条明确了基金管理公司对外行使投票表决权应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专业独立判断、不谋求控制、规范处理利益冲突四项原则;第四条至第六条主要明确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制定行使投票表决权的相关制度,规范了制度内容,列举了可能对持有人利益产生实质影响的重大事项;第七条至第十二条主要强调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的授权制度,利益冲突判断原则、标准、处理程序及监督机制,防范行使投票表决权中的利益输送行为;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主要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履行的投票表决信息报送职责,以及违反《工作指引》的自律措施。
《工作指引》起草说明指出,随着基金行业的成长、基金规模的扩大以及股份全流通时代的来临,基金对外行使投票表决权问题在我国资本市场愈显重要。过去几年中,许多基金管理公司逐渐重视代表基金行使投票表决权并努力探索实践以维护投资者利益,但总体上参与投票表决的比例不高,基金管理公司关于行使投票表决权的制度和流程不够完善,相关信息披露也不够充分,容易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或公众对基金管理公司是否认真履行了受托义务产生质疑。为了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充分发挥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对促进资本市场规范发展的积极作用,基金业协会对基金对外行使投票表决权的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并制定了《工作指引》。
《工作指引》自12月26日发布日起实施,通知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各基金管理公司需将对外行使投票表决权的内部制度以电子文档形式报送基金业协会,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将上一年度其管理基金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具体情况以电子文档形式报送基金业协会。
[责任编辑:周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