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
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
本报记者 丁冰 实习记者 毛万熙
财政部11日发布消息称,为支持赣南发展,对赣州市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自2012年起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财政部日前联合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对赣州市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自2012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是指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江西省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责任编辑:周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