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执行IPO审查是深化改革迫切要求
新华08网上海3月20日电(记者桑彤)中国证监会即将换帅,而新管理层如何解决IPO“堰塞湖”,以及退市制度改革等问题,将是摆在新管理层面前最棘手问题之一。而严格执行IPO审查、退市制度,也是资本市场深化改革的迫切要求。
IPO开闸成首要考验
2013年1月,证监会启动800多家IPO在审企业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整体检查分为3月底结束的自查阶段和4月至5月证监会主导的复核阶段,以及随后的重点抽查。此次核查的重点是企业的业绩变脸和财务造假。
根据证监会最新公布的IPO申报企业情况表显示,上周新增的IPO终止审查企业达到12家,均为创业板拟上市企业。至此,进入2013年以来,创业板共有32家企业的IPO申请被终止审查,主板及中小板共有9家企业被终止审查。
随着终止IPO审查企业数量的增多,IPO申报也陷入冰封期。截至目前,已有六周没有新增初审企业。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姚刚在两会期间曾表示,IPO财务自查在3月31日之前将基本完成,然后要进行核查,此后才会考虑启动IPO。
在分析人士看来,随着3月31日临近,终止IPO的企业还会继续增多。此次财务核查不仅给一批IPO有瑕疵的企业主动撤回材料的机会,减少上市后企业业绩变脸的情况,也将使IPO“堰塞湖”现象得到缓解。
然而,新股发行不可能长期停滞,早晚要开闸放水,但如何平稳泄洪,以及泄洪的方式值得关注。
谨防退市制度形同虚设
除了发行体制改革需要进一步深入外,退市制度也在2013年面临着如何常规化的考验。
从2012年来看,最终退市的只有两家上市公司,与市场预期有着巨大的落差。监管层在此问题上表现出一定程度地妥协,显示改革仍知易行难。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表示,在新退市制度安排中,暂停上市的复牌标准偏低,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的标准也很低,这一点令人担忧。
经济研究人员熊锦秋认为,发行人通过造假向外发行部分股票,部分投资者被挟持并成为公司退市的阻碍,如果怕影响这部分股民利益、不尽快建立造假公司直接退市制度,造假上市就长期有利可图。
造假上市的绿大地董事长尽管被判刑,但其可以将股票转让给其他股东,由此获取大量的上市壳收益,即使向公募投资者做出民事赔偿,卖壳钱也绰绰有余。
继绿大地之后,近期万福生科也因业绩造假面临退市风险。3月15日,万福生科发布公告称,由于2008年-2011年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深交所对该公司予以公开谴责。这是万福生科继2012年11月之后,遭到的第二次公开谴责。根据深交所最新的退市规则,如果在36个月内,万福生科第三次被交易所公开谴责的话,那么公司将直接终止上市。
不少投资者将此次万福生科恶性造假案退市与否视为检验深交所是否严格执行退市规则的试金石。如果此类典型的恶意造假、欺诈上市的公司仍然能够继续招摇过市,那也就意味着所谓的创业板退市规则不过是形同虚设。
立法保护投资者权益
从A股市场诞生至今,中国股市的功能定位过于偏向融资而缺乏对投资者权益的合法保护,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违规违法成本过低,保护投资人利益的宗旨没有通过完善的立法和严格的惩戒措施得以体现,显然是我国资本市场的根本问题。
李克强在“两会”记者会上表示,在金融领域,要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提高直接融资的比重,要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这对资本市场下一步改革和发展提出了更加明确、更有针对性的要求。
对此,国泰君安经济学家林采宜认为,中国资本市场制度改革的方向是彻底市场化。包含三个核心内容,即自由定价、自由交易,以及对各种侵权行为的法律约束。这将是一个行政干预逐渐淡出,而法律约束日益强化的过程。
林采宜指出,未来金融制度建设方面的当务之急是以保护投资者权益,强化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提高公司包装上市、信息欺诈的违法成本,建立投资者证券诉讼实施细则,用市场化的手段约束上市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从而建立起健全的投资者保护机制。
值得关注的是,近期《证券法》的修改呼声渐高,在行业内基本形成共识。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称,要从投资者保护角度推进《证券法》修改,研究增设“投资者保护”专章,强化投资者民事赔偿责任;推动《证券期货投资者保护法》制定,同时推动完善诉讼维权的相关法律。可见,监管层将从源头上保护投资者利益。
[责任编辑:李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