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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轮IPO抽查9券商中签 专项检查或常态化

经济参考报2013年06月14日09:50分类:股市动态

核心提示:随着第二批IPO抽查名单的正式出炉,这场史无前例、但却明显有着常态化趋势的IPO在审企业财务专项核查运动,已经临近尾声。在第二轮抽查中,9家券商的10个项目中签,其中不乏一些融资规模庞大的“重量级”企业。

随着第二批IPO抽查名单的正式出炉,这场史无前例、但却明显有着常态化趋势的IPO在审企业财务专项核查运动,已经临近尾声。在第二轮抽查中,9家券商的10个项目中签,其中不乏一些融资规模庞大的“重量级”企业。

第二轮IPO抽查启动

在经历了5个多月之后,这场由证监会主导的、动用证券监管全系统的IPO财务核查“战役”终于有了要结束的迹象。

稍早之前,证监会公布IPO在审企业财务专项检查第二批抽查企业名单,包括3家主板企业、6家中小板企业和1家创业板企业。根据公布的信息,3家主板企业为金龙精密铜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和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家中小板企业包括:海宁联丰磁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超讯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航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和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家创业板企业为北京麒麟网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证监会公布,截至5月31日,发行人及中介机构专项自查工作已全部完成。目前第一批三十家企业的抽查工作也已基本完成。4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证监会共收到106家企业提交终止审查的申请,其中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分别为28家、50家、28家。加上3月31日前提交终止审查申请的162家企业,自财务专项检查工作开展以来,共有268家企业提交终止审查申请。此外,在3月31日前中止审查的107家企业中,共有12家提交了自查报告。

因四月份以来提交自查报告的只有12家企业,抽取的样本数量较少,本次抽取不再按板块、中介机构执业纪录等分类抽取。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人从12家企业中随机抽取出两家企业,除该两家企业外,其余10家企业均列入第二批抽查名单。

北京的一位券商业人士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和中航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均已经成功过会,在这种情况下,除非业绩确实下滑已经无法满足发行条件,否则无论如何也要闯一下关。资料显示,这两家企业分别由中信证券和招商证券保荐。

9券商中签“重量级”企业过检

统计数据显示,上述中签的十家企业涉及的保荐人分别是国信证券、中信证券、高盛高华、华西证券、恒泰证券、海通证券、招商证券、齐鲁证券和中信建投。从会计师事务所的分布来看,信永中和有3家;天健、普华永道、立信、中汇、上海众华沪银、致同、天职国际各一家。北京麒麟网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金龙精密铜管集团和广东超讯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会计师事务所均为信永中和。

从具体情况来看,被抽中的10家企业中,主板的金龙精密铜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国信证券保荐,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是由中信证券保荐的,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由高盛高华证券保荐上市;中小板的海宁联丰磁业股份有限公司由华西证券保荐,广东超讯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由恒泰证券保荐,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由国信证券保荐,中航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由招商证券保荐,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由海通证券保荐,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由齐鲁证券保荐;创业板的北京麒麟网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则是由中信建投保荐的。

从融资规模来看,在此次被抽中的10家企业中,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和重庆银行无疑最为引人瞩目。公开资料显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已经于2012年5月4日审核通过,预计发行股份40亿股,预计募集资金规模为99.78亿元。重庆银行则尚未过会,不过,此前有传闻称,这家银行曾计划赴港上市,募资规模在6至7亿美元之间。

IPO财务专项检查或常态化

值得注意的是,在本轮抽取名单的过程中,来自监管部门的表态,显示出这场IPO专项财务核查运动有常态化的趋势。而在部分券商人士看来,这将造成券商投行业务成本的进一步上升。

在本轮抽取名单的过程中,证监会强调,对于2013年3月31日之后新申报IPO的企业,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应对照《通知》要求,重点关注可能造成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12个重点事项。同时采取切实有效的手段核查主要财务指标是否存在重大异常,在走访相关政府部门、银行、重要客户及供应商时保持必要的独立性,以印证发行人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发行人在承诺函中应对是否存在相关事项予以说明;保荐机构在证券发行保荐书中应对上述要求的落实情况作专项说明;会计师事务所应对重点事项予以充分关注,并在审计工作中有所体现。中国证监会将进一步总结本次专项检查的经验,强化财务信息披露和中介机构履职尽责的要求,并出台相关文件予以规范。

证监会同时强调,纳入本次自查范围的企业,在本次财务专项检查期间提交终止审查申请的,自终止审查之日起一年内再次申报IPO时,仍然需要根据本次财务专项检查的有关要求履行自查义务,在申报IPO申请材料时应同时提交财务自查报告。证监会对此类企业申请按本次专项检查确定的方式进行抽查。

而在稍早之前证监会公布的新一轮新股发行改革方案中也表示,在发审会前,中国证监会将对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的工作底稿及尽职履责情况进行抽查。方案称,招股说明书预先披露后,发行人相关信息及财务数据不得随意更改。审核过程中,发现发行人申请材料中记载的信息自相矛盾、或就同一事实前后存在不同表述且有实质性差异的,中国证监会将中止审核,并在12个月内不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推荐的发行申请。发行人、中介机构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及相关法律文书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查处,暂停受理相关中介机构推荐的发行申请;查证属实的,自确认之日起3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并依法追究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责任。

深圳的一位保代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说,监管部门对与保荐机构和保代个人的监管力度和处罚力度都有明显加强的趋势,从业务的角度来看,要做的工作更多了,投行的整体成本在上升。这种行为固然有利于净化IPO市场,但也应当考虑到,保代本身的职权是否背得起这么重的责任?

[责任编辑:李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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